4.保障选择自由。保护令在维持婚姻关系和离婚之间提供了中间状态,扩大了当事人的选择范围,也尊重了很多受害人的真实意愿。对选择自由的保障也就提升了受害人对生活的控制能力,据调查,在获得临时保护令后,98%的人认为对自己的生活更有控制以及89%认为对他们的关系更有控制。[71]保护令可使申请人大胆提出“和平分居”,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是否进一步提出离婚的冷静期,避免了“分手暴力”(separation assault),确保了选择自由的实现。[72]顺便指出,实践中受害人更希望提出民事保护令而不是刑事保护令的重要理由是因此他们可以更自由地控制结果。[73]
总之,保护令具备全面的功能,被公认为制裁家庭暴力最有效方式。[74]大体而言,全面保障权利、遏制家庭暴力是保护令的基本功能;而维持家庭稳定、保障选择自由是派生功能。
(二)异化
保护令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不仅会削弱其功能,[75]甚至产生功能异化现象。
1.导致性别歧视。保护令在对“弱者”提供优越保护的同时可伤及“强者”的利益。人们通常假定强者是男方,而隔离令却可使男方无家可归;禁止处分财产令会限制男方处分财产、禁止其使用支票,导致其生活陷入窘迫;在保护令短狭的审限内男方可能根本无时间去寻找律师和准备答辩;男方举证负担太重,且会遭遇举证障碍,例如可能在居所中有证据支持他,但却因为隔离令不能回家;男方也不能像女方那样获得无偿的法律咨询或社会帮助。保护令法事实上以双重标准对待男方受害人,男方仍须承担举证责任,其申请也较难获准。据调查男方申请的保护令34%被推翻,而女子仅有10%。[76]甚至存在男方申请保护令最后却被认定为加害人的情形。基于此,男方即便遭受家庭暴力也不愿意申请保护令。
2.制造“分手暴力”。在很多情形下,当受害人和施暴者有共同的孩子时,法院会允许施暴者与孩子继续接触。施暴者经常利用与孩子接触的机会继续对孩子的母亲施暴。[77]有时候隔离令不仅没有给受害人带来安全反而使之处于更大危险中,这恰与保护令的初衷相悖。对美国马萨诸塞州的调查表明,有暴力倾向的男子在被课加隔离令时更易施暴。而受隔离令保护的妇女再次遭受暴力的几率是那些通常受害妇女的两倍。理由是隔离令标志着施暴者对受害人失去控制权,基于报复心理施暴者就会变本加厉地去惩罚受害者以试图回复控制权。[78]也有的调查表明,65%的家庭暴力自杀者是受隔离令保护的受害者。为此,有学者提出,应该淡化隔离令的地位,逐步使非隔离令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边缘进入中心。[79]
3.违反意思自治。随着公权力对家庭生活的干涉,受害人的真实意愿常被忽视。尼娜(Nina W. Tarr)教授认为,“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妇女要克服很多困难才能够获得救济,那么现在则发展到另外一个极端,受害人不能简单地将州法赶出家门。”[80]尽管许多受害妇女不愿与加害人分离,保护令却常迫使施暴者远离受害者。[81]保护令可能会招致对被申请者的强制逮捕,也会使被告遭受保险歧视、社会福利损失、雇用歧视、移民限制等,这些往往违反了原告的初衷。即便被害人同意加害人不迁出或不隔离,迁出令或隔离令也不会失效,[82]即便受害人主动、自愿接触加害人也会使被告违反保护令并处以刑罚。[83]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往往并不情愿申请保护令而公诉人却坚持提起,而他们的价值判断可能与受害人并不完全吻合。例如,公诉人可以决定代表孩子而不是受害妇女提起保护令之诉。[84]以上诸情形下,本是防治家庭暴力之盾的保护令却变成伤害当事人自治权的矛。[85]
4.程序易被滥用。对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坎贝尔县的相关调查表明,在2006年度法院颁发的保护令81%是没有必要甚至是错误的。[86]这是因为:其一,保护令极易被启动,在倾斜保护模式下申请很容易被批准。其二,保护令适用条件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美国马萨诸塞州法要求保护令适用于“受害人处于紧急严重的有形伤害的危险”的情形,而法官甚少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新泽西州法规定只有存在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良好精神状态之“必要”时始可颁发保护令,而法官将这种“必要”扩及伴侣或配偶间的争吵或口角。其三,受害人很少在获得保护令后再参加听审程序(hearing),在程序不能充分展开的前提下,难免错判误裁。其四,违反制度目的地申请保护令:部分受害人申请保护令的目的不是基于自身被现实侵害而只是希望快速获得对子女的监管权;也有的受害人试图利用司法上的倾斜偏向、无偿支持以获得不当利益。[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