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护令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这突出体现在保护令须依综合性责任机制保障实施。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违反了关于金钱给付的保护令,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因违反命令对当事人造成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美国部分州法还规定,如果违反保护令者有再犯之可能,法院得审酌其资力命其缴纳一万美元以下之保证金。[35]因违反保护令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按照科罗拉多州法的规定,在杂货店内双方的偶然接触、加害人接了受害人主动打来的电话、因加害人触碰了手机而给受害人自动拨去的电话、因加害人的电脑感染病毒而自动给保护令申请人发电子邮件,这些都构成违反隔离令。[36]违反保护令者可能须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藐视法庭罪等轻罪)或行政责任(例如罚款)。[37]警察人员发现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时,应径行逮捕。当然,并非对保护令的任何违反都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只有违反下列五种保护令者才须承担违反保护令罪:“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直接或间接骚扰、接触、通话或其它联络行为;命迁出住居所;命远离住居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它特定场所;命相对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它治疗、辅导”。应该指出的有三点:其一,即便没有保护令制度,严重家庭暴力也属于刑罚之客体,但拥有保护令的受害人更易获得刑事司法体系的保护,警察更愿意逮捕一个违背保护令的侵害人。[38]其二,正是因为保护令依综合性责任机制保障实施,为了节省公共资源,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尽管人身权请求权不应受期限限制,但保护令则有生效期限。
尽管保护令是人身权请求权的实现方式,但相关立法并不拘于私法上形式理性的要求,而大量兼容公法,呈现明显的整合化趋势,因而被冠以“混血儿”之名。[39]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此前的法律之所以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可归咎于传统法律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国家在垄断了公共暴力之后,却对家庭领域中的暴力听任其“家庭自治”,并且以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作借口而放任不管。[40]而正是借公法对私生活的深度介入,保护令才可为受害人提供最有效的救济,[41]实现“以被害人之最佳利益为优先”的原则[42]。然则过犹不及,如何避免公权力对私生活的过分干预?如何在优先保护被害人的前提下,合理平衡受害人、加害人的权益?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规定完善的程序机制。同时,保护令制度内在包含完善的程序机制,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弥补了传统民法偏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建设的缺陷,这也更说明了保护令的整合化特色。
二、保护令的程序特色尽管保护令(尤其是暂时保护令)可以附加于其他程序中,成为确保诉讼程序正常展开的手段,但必须承认保护令具备独立的诉讼标的和完整的程序设计,完全可成为独立之诉。保护令在程序上具有下列特色:
(一)诉讼和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程序绝非超然自在的事物而须按特定价值目标进行规划设计。一般而言,民事诉讼可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者在实现审判公平和效率这一对主要法律价值目标时之态度不同。凡涉及权益争讼者应适用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以公正为主要价值追求,贯彻当事人主义原则,以在平等主体间进行充分辩论和举证,判决也会产生既判力;而无权益争讼者则可适用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以效率为主要价值追求,无对立两造当事人也不必建立完整的庭审,坚持职权主义原则,以快速、便捷地确定事实,裁定不产生既判力而只会依据确定的事实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然而,现实中很多案件类型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讼法理成为当代民事程序之发展趋势。民事程序不再按照诉讼和非讼进行非此即彼的规划,而可细化为下列类型:一是权利义务确定追求型,二是古典的非讼事件型,三是合目的性、妥当性裁判追求型,四是集团处理追求型,五是简速裁判强烈追求型,六是讼争对立性阶段化呈现型等。[43]保护令亦属诉讼和非讼法理交错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