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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民事保护令(上)

  

  依程序之不同,保护令可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通常保护令指由法院通知相对人,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后以终局裁定所核发之保护令。暂时保护令指法院为保护受害人之必要,得于通常保护令审理程序终结前依申请核发的保护令,通常保护令生效后暂时保护令当然失效。[10]紧急保护令,又称临时保护令,指法院为保护处于紧急危险中的受害人,得不经审理程序,仅依受害人的到庭或电话陈述之事实,就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核发的保护令。所谓紧急危险指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处于遭受暴力之直接或现时危险的情形,如不核发保护令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将受到无法回复之伤害的情形。紧急保护令程序简便,生效时间短,也比通常保护令适用范围窄。例如,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通常保护令包括了13种命令,而紧急保护令仅限于其中8种命令。[11]为充分保护受害人,紧急保护令的核发视为通常保护令之申请,期满前可依法定程序转化为通常保护令。不过,实践中紧急保护令往往即可实现法律目的,大量受害人不会再去法院将紧急保护令转化为通常保护令。[12]


  

  依内容之不同,保护令可分为隔离令(stay-away order)和非隔离令。隔离令又称“非接触命令”(no-contact order),以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者或要求施暴者远离受害人一定范围为内容。[13]逻辑上,隔离令须以迁出令为前提,要求加害人先迁出共同居所。而实践中,65%以上的隔离令申请者在申请迁出令时已与加害人分居,[14]此时申请隔离令的目的不在于令被申请人迁出居所,而是使受害人获得住房保障,以和平分居避免“分手暴力”。隔离令会造成“分居”效果,却不同于婚姻法上的“分居”,后者旨在暂时中止夫妻同居义务,而前者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安全;分居未必能确保人身安全,而隔离令既能保证分居,又可最终实现人身财产安全。隔离令能够使受害人有效防免侵害,适用频率最高,甚至很多学者以“隔离令”代称“保护令”。尽管如此,保护令却不同于隔离令,还应包括非以隔离为内容的命令。[15]


  

  依保护对象之不同,保护令可分为儿童保护令和成年人保护令。少数立法例作此区分,例如美国密苏里州的《儿童保护令法》和《成年人防治暴力法》就分别规定两种保护令。为避免因适用隔离令而丧失生活保障,儿童隔离令较难获得支持,此为两者最大区别。儿童隔离令的适用条件也更严格:其一,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其二,如果不将施暴者赶出家门孩子将面临遭遇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三,施暴者之外的成年家庭成员足以对儿童提供充分照顾;其四,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承诺对儿童提供有效的支援和服务。[16]


  

  (二)保护令的性质1.英美法系:保护令是特殊的禁令。在英美法上,尽管多数法律并无明文,但通说认为保护令是一种禁令[17]:在运行机理上,二者均为依公权力介入而实施的衡平法救济方式。在功能上,二者均以预防损害发生、防患于未然为主要目的。在类型上,二者都有永久(永久禁令、通常保护令)与临时措施(临时性禁令、暂时或紧急保护令)之区分。然而,毕竟禁令是源于英国王室法院时期的古老制度,而保护令是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新生事物[18]。与一般的禁令不同,保护令还存在诸多特殊性。


  

  首先,保护令有特殊的内容。保护令为针对家庭暴力案件而特设的禁令,其内容可分为主要内容和附属内容。主要内容是强制加害人为或禁止为特定行为,并以隔离令最为常见。为提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程度,诸如精神虐待之类的行为虽不违法却可为保护令所禁止。[19]附属内容是主要内容之保障措施或辅助措施,主要包括照管、抚养以及探望未成年人方案;扶养费、医疗费赔偿;为施暴者提供的强制法律咨询服务等教育计划。[20]


  

  其次,保护令有特殊适用条件。一般而言,受害者只有在凭损害赔偿不能获得全面救济时方可申请禁令;而保护令不仅无此限制,相反损害赔偿可成为保护令的附属内容。不同类型的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不同,对于通常保护令,申请人只要证明有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情形以及有核发保护令之必要即可;对于暂时保护令,申请人还需证明受害人有继续受到加害人虐待、威胁、伤害等可能;对于紧急保护令,受害人需要证明保护令核发的“紧迫危险性”,即如果不签发保护令将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害。为判断是否满足保护令的颁发条件,法官须对个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及充分考量社会公共利益。[21]具体考量因素可包括:已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频度、严重度、方式以及后果;申请者或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被疏于照管的情形;未来再发暴力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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