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庭审方式,推进庭审实质化根据前文的分析,庭审中妨碍心证形成的首要因素,是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缺乏,而证人出庭作证又是整个问题的核心。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并使之制度化,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和拒绝作证的惩罚制度,规定具体的强制性措施和拒绝作证的制裁措施,明确拒绝作证者的法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关键是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尽管规定本身存在不足,但并没有规定警察可以不出庭作证,[16]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于法有据。应当以警察出庭作证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同时建立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及拒证特权制度,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例外,如双方同意的例外,并借鉴传闻证据规定,设定其他例外情形。[17]与此同时,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正在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就上述改革措施列入其中,笔者期待这些改革能最终走入法典,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承我国类当事人主义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余绪,应当增强庭审中的对抗性,以赋予被告人诉讼权利为中心,按照辩论主义的要求,完善交叉询问制度,[18]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的对质询问权,重新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明确控方对非法证据证明的标准。
推进庭审实质化还应改变目前的印证证明模式,建立和完备庭前程序。在庭前审查的制度设置上,必须使庭前审查实质化,实行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庭前审查由预审法官进行,规范庭前审查。与此同时,推进法院内部行政化运作机制的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法官的独立办案。
(三)完善对“结论唯一”形成的制约及监督机制这里着重探究如何完善对“结论唯一”的审前及审后的制约监督。与理想类型的诉讼及审判模式比较,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法官的遴选机制、再审、上诉机制等虽有改进,但尚差强人意。[19]目前,在事前、事后监督诸要素中,制约心证进一步改进最突出者,当为判决的说理论证。理性判决的形成,依赖于合法化、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司法论证模式,而这种合法、合理与正当又分别以形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为旨归,[20]其制度化落实则依存于良善的诉讼程序设计。制度诉求重又回到前文述及的诸多改革建言,但在制度改革之外,仍需要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更需要法官对法律的“先天直觉”这样的“诗外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