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更注重法律的道德担当,特别是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23]。这主要表现在:(1)在立法上,随着罗斯福新政的推行,特别是美国1960-1970年代的“权利革命”,一系列超越古典自由主义消极自由(或消极权利)观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需要国家积极作为才能实现的“积极权利”,特别是以社会保障权为核心的“社会受益权”【social entitlements】)开始法律化、制度化[24];(2)在司法上,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旨趣的“司法能动主义”成为20世纪后半叶的普遍现象:“在整个欧洲,国内法院和超国家法院在决定重要且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中发挥着更为积极、更加重要的作用,而这些问题在传统上是由政府决定的。”[25]根据哈贝马斯的分析,社会正义向度的实质法治的历史性出场,源于人们对法律秩序的这样一种“背景性理解”:“……由诸多功能分化的行动领域组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将个体化的行动者推入‘受托人’(client)的边缘地位,使其受到独立运行之系统的偶然性的摆布;另一方面,出现了这样一种期待,即这种偶然性可以由行政权力的调度,也就是可以通过福利国家(正以预防性或回应性的方式变得积极)的再分配措施,而得到规范性的驯服。”[26]事实上,正是遵循上述逻辑,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旨趣的实质法治,在二战后伴随着福利国家在全球的兴起而充分发展起来。
四、结语:转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前文分析表明,如果说形式法治是与经历世界除魅后形成的价值多元局面相适应的制度安排,那么实质法治则回应了现代复杂社会功能分化、风险弥散的时代要求。作为一种纠偏“市场脱嵌于社会”的社会保护运动,社会主义力图将社会中的劳力、土地和货币置于非市场(如再分配)的社会关系中,进而试图把市场“再嵌”于社会之中。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生推动着现代法治的转型:随着“福利国家范式”取代“自由主义范式”,社会正义向度的实质法治继形式法治之后成为20世纪以来的新型法治范型。
然而,一旦将视角转向中国,我们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局面:不仅以规则之治为核心的形式法治是有着“差序格局”法律文化传统的当代中国的法治诉求,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旨归的实质法治亦是转型中国的法治诉求。与17、18世纪的西方一样,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亦是在“家庭的萎缩与社会的兴起”背景下进行的,由此带来的功能分化(特别是“市场脱嵌于社会”和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家庭生产职能的萎缩)已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城市化背景下大量涌向城市但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底层社会成员)普遍处于风险弥散的生存境地之中,这就使得社会正义向度的实质法治具有社会结构层面的正当性。同时,考虑到法治的两个社会要素是人格平等和公民精神,特别是考虑到法治中国的主要困境源于差序格局(即人格不平等)的文化—社会结构,法治中国道路似乎更应通过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旨归的实质法治而最终谋求规则之治的形式法治。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差序格局的社会功能之一乃是通过“关系共同体”内的互惠以纠偏“市场脱嵌于社会”的局面;然而,其“别亲疏、殊贵贱”的人际关系格局(特别是其内部的人身依附关系)既带来了公民人格实现的不平等,亦造就了横向社会关系向度的“熟人规则”和纵向社会结构向度的“特权规则”的盛行,极不利于规则意识的培养。[27]而西方既有的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在社会成员人格平等且普遍具有公民精神的国度,“同等情况同样对待”的规则之治才具有可能性。因此,能否实现规则之治,在很大程度上端赖于能否确保公民的人格独立,乃至人格平等。正如黑格尔早已指出的,财产权乃人格权的核心:“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28]因此,面对“市场脱嵌于社会”所导致的公民财产权(乃至人格权)的实质不平等,建立国家层面非市场的再分配制度安排(特别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替代关系共同体内部的互助机制,更有助于公民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的实现。它可以替代人们基于血缘亲情的互助机制,将公民对亲情的依赖转移至国家,进而逐渐培养公民对国家及其所创制之法律的感情。质言之,它有助于弱化社会成员对人情的依赖,培育公民精神,进而有助于规则意识的培养和法治中国的形成。因此,无论是从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要求来看,还是从前述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精神共契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来看,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很大程度上都指向了一种社会正义向度的实质法治。对我们而言,尤为紧要的是要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面临失业、疾病和养老等问题时的社会受益权)真正法律化、制度化,并使之成为有限的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运作方向。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言,“我所谓的社会主义不是中央集权生产或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它所论及的是经济政策的优先权问题。为此我相信,在这个领域里,群体价值超过个人价值,前者是经济政策合法的依据。所以社会资源应该优先用来建立 '' 社会最低限度‘ ,以便使每个人都能过上自尊的生活,成为群体的一分子。这意味着应有一套劳动者优先的雇佣制度,有对付市场危机的一定安全保障,以及足够的医疗条件和防范疾病的措施。”[29]可以预期,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通过打破促进差序格局运行中的互惠原则和人情伦理而消解其运行环境和再生产机制,更有望为我们带来一个规则之治的文化氛围和社会格局。倘能如此,法治中国之梦庶几不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