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笔者坚持以下两个核心观点:(1)在内部关系方面,多重动力有不同的地位和运作逻辑,也即经济动力的决定性和其他动力的相对独立性;(2)在外部效果方面,多重动力既指出了刑罚变迁的方向性,同时并没有抹杀刑罚变迁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所呈现出的多样性。
(一)刑罚变迁是经济动力的决定性与其它动力的相对独立性的统一
第一,笔者坚持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虽然恩格斯主张创造历史的动力是由多种方向的矢力整合构成的,但是他仍然认为有一个根本性的动力,那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辩证统一的经济动力。因为,“尽管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异常复杂的运动,众多的独立的和依存的变数在交互作用,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交织,前进与倒退交错,这数不清的相互作用的变量形成的历史的合力总是围绕经济发展的中轴线进行的;而经济发展的高度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13]
我们看到,一些对刑罚变迁进行经济分析的文本也宣称自己是马克思主义,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本身是一种化约论呢?一些西方学者,例如吉登斯就持这样的观点。[14]但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多样化、多维度的,不能认为这种批评代表了对于所有马克思主义式刑罚分析的批评;坚持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也并不就等同于吉登斯所谓的经济化约论。正如加兰所说,“马克思主义虽然包含‘唯物主义’和经济决定论的面向,但是这一原则完全可以以精致的、非化约主义的方式加以阐述。”[15]笔者认为,鲁舍和基希海默所分析的经济与刑罚之间的联系非常具有说服力,虽然其具有化约论的毛病,使得问题过于简化,但其坚持“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是有理有据的。
第二,政治、文化的发展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决定性而言。生产力的变革会引起生产方式的变革,但生产方式的变革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制度的变革。换言之,生产力的发展会导致政治、文化各方面产生问题,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并不能自动地解决这些问题。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民众的刑罚文化逐渐变化,以及政治理性以有效性为目标,对刑罚制度进行的必要调整。这就涉及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问题。
(二)刑罚变迁是方向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多重动力具有方向性,该方向不取决于单个的动力,而是取决于多重动力的合力。虽然各个动力有自己的运作逻辑,朝着自己的目标运行,并不一定有“齐心协力”的共同目标,但是在各个动力追求自己目标的同时,它们的合力就从整体上、宏观上指明了历史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