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罚变迁的动力分析

  

  四、对三种分析进路的评议


  

  上述三种分析进路分别从一个角度解读刑罚变迁的逻辑,虽片面却深刻,各领千秋;但是都并非没有缺陷。笔者认为,三种分析进路存在一个共性问题,那就是在其理论背后存在一种“化约论”,从而导致其解释力被削弱。


  

  化约论又称为还原论,即将复杂事物抽象成为一项或者几项要点,视其为该事物的最基本元素,并经由该最基本元素了解事物的存在与变化规律。化约论是人类在探求事物本质时的一种倾向,即试图藉由少数的要素把握整个事物的运作过程。这就像是一种“逻辑卫生学(logical hygiene)”,[9]把与逻辑进程无关的“废物”统统扔掉,只保留清晰的线索。但是化约论存在危险,那就是:一方面,在化约时可能把自己本不认为是“废物”的成分不小心丢掉;另一方面,不同的人对于何为“废物”可能有不同理解,不同的人丢掉不同的“废物”,从而引致关于事物本质的争议。化约论在刑罚变迁问题上的两个重要体现是:(1)以事实适应理论;(2)主张单线式刑罚进化论。


  

  (一)反对“以事实适应理论”


  

  化约论通过裁剪事实,以使“事实”适应理论。其之所以使用事实,更多地不是为了“从事实中得出些什么”而是为了“用事实来证明些什么”,其对事实的使用更多地是一种“重构”而非“描述”,所以应当被反对。审视关于刑罚变迁的三种分析进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文本正是犯有这种错误。


  

  在刑罚变迁的经济分析方面,《刑罚与社会结构》背后的化约论被一些学者所诟病,例如加兰曾就《刑罚与社会结构》作这样的批评:“此种历史考察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并且十分依赖20世纪30年代的二手文献及史料。此外,这些史实只不过被用作为其理论而提出的例子或者证据,而非一种平实的历史描述。他们往往裁剪事实以适应其理论,并忽略那些与其理论不相融洽者。”[10]具体而言,第一,正如迈克尔·R.达顿(Michael R.Dutton)所说,“鲁舍和基希海默的经济主义(economism)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为他们的方法论原则需要以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强制劳动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为理论前提,这意味着他们没有认识到这种关系‘并不能涵盖(囚犯劳动的)工作间的所有意涵。’”[11]第二,鲁舍和基希海默很难解释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各国或各地区却采取具有多样性的刑罚实践的现象。


  

  对刑罚变迁的政治分析,一般会遭到这样的批评:(1)过于高估政治维度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作为政治理性运作之背景的经济事实和文化事实;(2)且不谈文本所选取的事实的可信度(福柯的历史考证的可信度曾遭到质疑),政治分析所选取的事实多是用来为其谱系学的方法服务。政治分析所惯用的谱系学方法长于解构而短于建构。换言之,通过探求权力运作的“毛细结构”,政治分析用“反证”的方式否定了其它分析进路(例如用“权力运作的新需要”来否定所谓的“文明化趋势”、“人道化趋势”或“轻缓化趋势”),但是从来不能从根源上解释:“为何权力运作会产生新的需要?以前的权力运作方式为何曾经有效,现在却失效?”以福柯的文本为例:既然认为公开行刑的废除是权力运作的需要,那么为何这种刑罚竟然还长期存在于人类历史,直到18世纪才有所转机?换言之,为何这种刑罚会在18世纪消失,而不是18世纪之前或之后?这个问题在福柯那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