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些弊端,当权者逐渐抛弃了公开执行的酷刑,转而发现,监狱才更能契合权力技术的需要。监狱根据军事化的时间表对罪犯进行行为训练、培养习惯和对人身加以限制,从而构成对肉体的有效规训。在公开行刑时,场面宏大,有受刑人,有施刑人,有看客,大家共同实现刑罚的目标;而在监狱中,受刑人是被个体化地标定的和规训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酷刑是通过压制来威慑群体,而监狱是通过军事化管理来驯顺个人。不言而喻,后者更为有效。由是,以“隔离”、“禁闭”为主要特征的近代监狱纷纷建立,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
三、刑罚变迁的文化分析
美国学者戴维·加兰(David Garland)对于鲁舍和基希海默、福柯等人的一个批评是:他们对于刑罚的分析采取的是一种功能主义的进路,即考察刑罚如何完成它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或者社会控制功能,等等),而较少关注刑罚本身对于参与者的意义。在这些学者那里,“刑罚对于参与者的意义变成了刑罚对于体制之运作的意义——而这两者决不是等同的。”[6]有鉴于此,加兰主张“关注(民众的)各个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想法是如何进入、并体现在刑罚程序之中,以及——更广泛的是——讨论文化观念和感受如何影响刑罚制度”。[7]这就是文化分析的进路。
例如,西方刑罚学的经典名著——彼得·史毕伦伯格(Peter Spierenburg)的《受刑的景观(The Spectacle of Suffering)》——就采取了这种分析进路。该书不是从理性的、主动的控制体制的角度来看待刑罚,而是从民众心理感受之变迁的角度来考察刑罚变迁。而“对于刑罚压制之‘感受的历史’谈论的是这样一些观念:什么样的行为是民众所不欲的,以及如何对待这样的行为。”[8]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史毕伦伯格选取了作为公共景观的刑罚作为一个视角,描述公开行刑的兴衰成败,追踪民众之感受对这整个过程的影响。申言之,史毕伦伯格的考察集中在1650至1750年间,公开行刑在欧洲(主要是在阿姆斯特丹)从兴起到消失的过程。通过大量的史实,史毕伦伯格发现,刑罚压制模式的转变反映着民众感受的变化。对于犯罪人之公开行刑,民众最初是持积极态度;但是逐渐地,民众的内心开始变得温和,对于刑罚的敏感度开始上升;到19世纪时,民众对于公开行刑的忍耐达到极限。与此相应,公开行刑虽然曾作为彰显刑罚权威的重要步骤而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逐渐地,先是阿姆斯特丹的石制断头台(不可移动,始终矗立于市中心)换成了木制断头台(可移动,行刑完毕后就收起来),接着是废止了执行死刑后的曝尸,最终彻底废除了公开行刑,转到更隐蔽的监狱中行刑,从公众视野中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