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迁的动力分析
郝方昉
【摘要】学者分别以经济、政治、文化为分析进路,解读刑罚变迁的动力。这三种进路虽然值得借鉴,但是由于各自理论背后的“化约论”易于陷入“以事实适应理论”和“单线式刑罚进化论”的困境,导致其解释力被削弱。更妥当的主张则是认为刑罚变迁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的多重动力,把刑罚变迁视为经济动力的决定性与其它动力的相对独立性的统一,以及方向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关键词】刑罚变迁;经济动力;政治动力;文化动力
【全文】
刑罚作为人类自我规制的一种手段,从历史的角度看,曾发生很大变化。例如在中国,经历了墨、劓、腓、宫、大辟,到笞、杖、徒、流、死,再到现如今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变迁;在西方历史上,也大致经历了从以肉刑、流放刑为主体,到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变迁。那么,进一步需要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迁?或者说这种变迁背后存在怎样的逻辑?学界一种颇具权威性的解答是:这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人心从粗暴走向温和所致。当然,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可能并不是问题的全部答案。综合中外刑罚学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于刑罚变迁的逻辑,主要有三种分析进路,分别是经济分析、政治分析和文化分析。这三种分析进路各有利弊。本文首先概览这三种分析进路对于刑罚变迁的解读,进而在综合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主张。
一、刑罚变迁的经济分析
刑罚变迁的经济分析,意指是把经济因素作为刑罚变迁之动力的分析进路。其立足点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论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罚制度也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刑罚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刑罚的变迁及其发展方向。
最典型的经济分析进路体现在格奥尔格·鲁舍(Georg Rusche)和奥托·基希海默(Otto Kirchheimer)所著的西方刑罚学经典著作《刑罚与社会结构(Punishment and Social Structure)》一书中。该书指出,从中世纪到重商主义时期,再到工业革命时期的刑罚变迁,完全是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在重商主义时期(15世纪—18世纪)之前,刑罚以死刑和严酷的身体刑为主,但是在重商主义时期开始后,流放刑和监禁刑开始增多。他们认为,这与当时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发生的巨大变化有关。重商主义时期也就是资本主义兴起的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经济大幅增长,但是人口增长却因为三十年战争等国际纷争而停滞。因此劳动力市场处于劳动力紧缺的状态。于是,一方面,国家严格限制劳动力的迁徙,并尽可能地吸引别国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此时的资本家要通过付高工资和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来吸引劳动力。此外,还有诸多的手段用来补足劳动力市场,例如提高生育率、使用童工等等。但是,即便如此,也仍不能满足劳动力的缺乏。在这种状况下,国家针对罪犯这种特殊劳动力的政策也就相应地发生变化:一方面,当时英国国内急需劳动力,所以不可能向殖民地大量地输送自由劳动力。因此,既要维持国内经济发展,又要开拓殖民地的唯一办法就是输送那些本应处死的罪犯。[1]到18世纪时,流放甚至成为了夜盗、重罪盗窃等犯罪的常规刑罚;另一方面,设立矫正院等监禁性质的机构,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矫正罪犯,而是为了集合流浪汉、乞丐等的闲散劳动力,使之发挥生产能力。为了经济上的目的,当时执行死刑的数量也发生了切实的减少——虽然在当时废除死刑还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