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尽管存在上述从紧的国家安全审查趋势,但由于外资的进入能够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就业,一国对外国投资的鼓励与贸易保护主义的两种趋向往往并存。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会存在对投资的限制和鼓励的不同政策取向。在美国也是同样,2011 年 6 月 15 日,奥巴马签署行政命令,创建“选择美国”(SelectUSA)项目办公室。该办公室直属于商务部,由时任商务部部长的骆家辉牵头,旨在推动全世界各地和美国本土企业扩大在美国的投资。(注:SELECT,http:/ /selectusa.commerce.gov/about - selectusa.)
三、应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风险的法律对策
尽管国家安全审查中存在政治因素的考量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但政治风险与政治因素可以通过转换为法律层面的问题予以减少或消除。进行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危害。
(一)是否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申报的法律选择
在应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风险之时,首先应明确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海外并购都会遭遇国家安全审查。在大量海外并购案件中,只有一小部分会进入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下表是美国外资委员会披露的 2008 - 2010 年的进入不同程序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件数与撤回案件数。[15]
可见,在 3 年间一共只有 313 个并购交易受到了国家安全审查,在整体的并购案件中只占较小的部分,而并购搁浅案件只有 42 件,仅占受审查案件的 13.4%。
由于多数国家在启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之时,采用的是自行申报和审查机构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存的方式。那么,企业在进行并购之时,是否要主动申报其交易呢?
首先,企业应对照该国的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在设立了安全审查收购门槛的国家(如德国),只有达到其安全审查门槛,才会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在设立了不同行业限制的国家,只有在收购其法定的敏感行业时,才会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如果企业的并购不属于上述范围,则无须进行申报。
其次,当企业不能明确其并购交易是否应申报时,应与该国负责安全审查的机构联系,征询该部门的意见。部分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即存在这种征询的指引。如法国规定,投资人不明确其并购行为是否需经申报时,则可以征询经济、金融与劳动部意见,该部应在 2 个月内予以答复。但如果该部未能在 2 个月内答复,并不意味着对该交易国家安全审查的豁免。[12](P53)如果企业不申报交易,有可能会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部门自行启动的审查中,因设嫌隐瞒交易而面对不利后果。在华为公司收购美国计算机技术公司3Leaf 时,便低估了这一交易的敏感性,没有主动及时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申报,从而引起了美国方面的关注,导致最终被迫放弃交易。[18]
(二)面对不公正的国家安全审查时的救济措施
在企业遇到了不公正的国家安全审查,其合理的并购交易被否决后,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该东道国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维护自身的权益。目前可供企业选择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
1、东道国或地区的司法审查程序。由于各国承担国家安全审查职能的部门均为行政部门,而法治国家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在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作出否决并购交易的决定后,投资者可以通过提起法律诉讼的方式,启动对安全审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好处在于,通过法院诉讼的程序,可以减少在安全审查中概念与认定的模糊性,从而降低政治因素的干扰。目前,德国、日本和法国均规定,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另外,在欧盟内部,尚可以针对其成员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在欧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从而改变该国不恰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