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安全审查中政治考量因素的增加
相对模糊的“国家安全”界定导致了在国家安全审查中不可避免地夹杂政治因素的考量。近年来,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并购所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就含有政治因素。
首先,美国 2007 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的针对目标主要是中国公司在美国的并购。2005 年中海油并购优尼科 (UNOCAL)公司和2006 年一家迪拜控制的公司拟并购美国多家港口,这两个并购案促成了该法的制定。在历史上,这并不是美国第一次专门以一个特定国家为指向制定并购安全审查政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和军方都曾经非常关注德国的收购。并直接导致了 1917 年《对敌贸易法》以及 20 世纪 20 年代的一系列贸易限制法案的出台。在 20世纪 30 年代,美国也曾十分关注对德国的收购。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日本对美国企业的收购也引起国会、媒体和学界的关注,并最终导致了《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的出台。[16]96可见,“中国威胁论”仍然是美国针对中国制定并购政策的根本原因。
其次,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并购所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中,“遏制中国”往往是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在中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1)并购可能导致绕开美国的出口控制。美国限制一些核心技术的出口,担心中国的海外并购会绕开这些出口限制。例如,并购使中国得以建立起世界先进水平的半导体生产基地,可能会增强中国的军事技术和设备。(2)美国境内对中国间谍行为的指控。2005 年,美国《华尔街日报》发表标题为《美国联邦调查局意识到来自中国间谍的威胁》的文章,该文章引述美国联邦调查局首席反间谍官员的说法——中国已经成为美国今天最大的间谍威胁。文章称中国每年有大量的留学生和商业人士进入美国,意图非法获得军事和技术信息。为此,美国认为,中国的海外并购会为间谍行为提供基地。(3)加强中国的军事力量。有学者曾用假设的案例来说明对中国安全审查与对别国安全审查的差别。假设一个中国企业和一个巴基斯坦企业均要收购一家美国小企业,该企业拥有一项敏感的受到出口限制的技术。如果 CFIUS 认为该企业的技术或者生产对于美国国防十分重要,而该技术将被转让至海外,则 CFIUS 可以阻止该交易,或者通过缓和协议的方式阻止技术或生产转至海外。如果 CFIUS认为无法阻止该技术转至海外,则更有可能对来自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公司均阻止交易。然而,如果当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关注点在于该项收购会增强收购方的军事实力时,中国公司的收购会被阻止,而巴基斯坦一方的收购会被许可,原因在于巴基斯坦的军事实力不会对美国构成威胁。(4)国家补贴问题。在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案件中,受到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中海油获得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收购方以优惠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获得的国家补贴会影响 CFIUS 的决定。国家的低息贷款会被视作国家的补贴,从而加重该公司是受国家控制的因素考量。[16](P110-117)在部分针对中国的并购审查中,除了企业的股份构成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也会被作为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如 2008 年,华为公司对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3Com 公司的收购中,被否决的一个因素就是华为公司总裁任正非曾经在军队服役,因此华为公司可能有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军事背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