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海外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五)英国的国家安全审查[12](P99-103)


  

  英国尽管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英国政府有权根据多部相关法律阻止危害国家利益的并购交易。


  

  英国 1975 年《工业法》规定,当英国的重要制造业企业的控制权转让给非英国居民,从而与“英国的利益”相抵触时,英国政府有权禁止该转让。在实践中,英国政府并未行使过该法所授予的权力。另一部与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紧密相关的法律是 2002 年《企业法》,该法已经更新和取代了英国 1973 年《公平贸易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审查规定。尽管《企业法》中关于政府对企业合并方面的规范的本意是维护市场竞争和反垄断,但该法在修订后,明确规定当并购交易涉及到国家安全时,英国国务大臣有权基于公共利益发布干预通知,进行调查。在《企业法》于 2003 年实施后,英国国务大臣基于国家安全原因发布过 7次干预通知。前 6 次干预均与军事项目有关,其中有 5 次除国家安全理由外,都同时涉及反垄断的干预理由。第 7 次涉及对电视广播公司的收购,该案经根据企业法设立的竞争委员会审查并向国务大臣提交意见,国务大臣最终认定该收购违反公共利益,要求部分转让其股份。


  

  (六)日本的国家安全审查[12](P73-79)


  

  日本《外汇与外贸法》制定于 1949 年,并在1991 年进行过较大修改,该法是日本政府据以进行外资投资安全审查的主要法律。该法规定,政府部门在发现外国投资如有害于日本的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经济的平稳运行时,有权禁止外资进入或者设置条件。该法授权金融部和工业部审查外资并购,在收到外国公司收购意向通知后 30 日内审查相关交易。如果投资者在 30 日内未收到审查结果,则该收购被自动批准。但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延长这一期间到 4 个月。日本法允许就并购项目进行公开听证,对并购审查意见,投资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趋势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变革及其实践过程中,显现出两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国家安全”概念的扩张趋势与国家安全审查过程中政治考量因素的增加。


  

  (一)“国家安全”概念的扩张趋势


  

  在建立起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各国,国家安全也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不同国家也使用过其他相关的概念表述,如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在传统意义上,国家安全侧重于对一国国防安全的强调,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国家安全的定义是:国家与国民、制度的安全,特别指免受军事、间谍和恐怖行动的威胁。然而,这一概念完全可以涵盖更为广泛的内容。国家安全也可能包含对一国的国民健康、环境、基本政治、经济与金融制度,以及国内重要基础设施与文化传统的内容。[13]国家安全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了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其含义的不断扩张。


  

  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制度变革是这种概念扩张的一个较好例证。美国2007 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扩展了原有的国家安全定义,具体描述为:“对于国家安全的含义应被解释为与国土安全有关的问题,而且应当包括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影响”。目前,被美国视为属于“重要基础设施”范畴的经济部门,包括:农业及食品、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服务产业、国防、电信、能源、交通运输、银行及金融、化工与危险材料行业、邮政及航运、信息技术等多个行业。根据该法规定,对国家安全的考量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国防需求的国内生产;(2)国防部长判断某个案件对美国利益构成地区军事威胁;(3)国内产业用以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力资源、产品、技术、材料及其它供给和服务;(4)外国公民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给其满足国防需求能力所带来的影响;(5)交易对向支持恐怖主义或从事导弹技术、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国家出口军事物资、设备或技术产生的潜在影响;(6)对美国关键的基础设施,包括主要能源资产造成潜在的国家安全方面的影响;(7)对于关键技术造成潜在的国家安全方面的影响;(8)交易是否属于隐藏着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9)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并购,该国有企业所属国是否有在防止核扩散、反恐、技术转移方面的不良记录;(10)并购是否对于能源和重要资源、原材料供给带来长期影响;(11)其它总统或外资委员会认为适当、普遍和与特定审查和调查程序有关的因素。CFIUS 于 2008 年发布的《国家安全审查指引》更进一步指出,如何决定一项交易是否隐含国家安全风险,应经过威胁性评估和脆弱性评估。威胁性评估主要考虑是否外方有造成损害的能力与意愿。脆弱性评估主要考虑企业或者企业与某些系统、机构、实体的关系是否会造成使美国国家安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决定并购是否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损害,要综合威胁性评估和脆弱性评估,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来作出。[14]此外,CFIUS 向国会提交的 2010 年工作报告表明,对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的审查已经成为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重要方面。[1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