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
以比赛为目的是否是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竞技行为成立正当行为,必须出于比赛的目的。[31]另有学者则认为,以比赛为目的不是竞技体育行为正当化的必要条件。[32]笔者赞成前一种观点。其一,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目的的正当性。“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利益冲突。行为人基于本人立场,追求本人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伦理秩序,即应视为正当。”[33]行为人在比赛过程中,只有出于比赛为目的而实施的进攻、防守行为才具有社会相当性。其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理论的始终,而正当行为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为人以比赛为目的是竞技体育行为正当化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比赛的目的,而是出于报复、泄愤等目的,以比赛为幌子伤害对手的,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五)行为条件:行为人必须遵守比赛规则
要成立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必须要求行为人在比赛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比赛规则。其一,手段的正当性是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之一。这里的手段,是指实现正当目的的方法。手段的正当性具有独立于目的正当性的判断价值。如果目的虽然正当,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仍然为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因而欠缺社会相当性。[34]在竞技体育领域中,手段的正当性就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比赛规则的规定。比赛规则是有关体育组织根据体育项目的特点制定的成文规则,规则的设置体现了对双方运动员权益的合理、平等的保护。运动员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就可以将竞技活动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使体育比赛产生出最大的社会效益;运动员违反比赛规则,则往往会增加体育活动的风险,给对方运动员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是否遵守比赛规则,是判断竞技体育行为能否正当化的客观条件。其二,竞技体育行为在正当化事由体系中是一种正当业务行为。“在判断是不是正当业务行为时,必须以现存的,有关该业务行为的行动基准为标准进行判断,在违反该规则的时候,就具有违法性。”[35]遵守相应的业务规范是正当业务行为的成立要件,竞技体育行为要成为一种正当业务行为,行为人在比赛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比赛规则。
四、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与体育暴力行为之界分
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是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并遵守比赛规则的竞技行为。而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性行为。[36]两者具有诸多相同之处:行为均发生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主体皆为参与比赛的运动员,行为均发生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行为人主观上皆以比赛为目的。然而,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与体育暴力行为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一为正当行为,一为犯罪行为。在体育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而致对方伤亡的,其行为究竟是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还是体育暴力行为?这就涉及到两者如何界分的问题。
(一)界分的理论依据
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统一根据,能够对一种行为是否正当作出判断和解释,我们区分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和体育暴力行为自然要以该理论为依据。社会相当性理论把法益侵害行为通过两个步骤进行划分:首先,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将相当行为与不相当行为进行区分;其次,根据行为脱逸社会相当性的程度,再对不相当行为进行分解,将之进一步区分为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刑事犯罪)与轻微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一般违法),从而对刑事处罚的范围从正反两个方向进行限制。[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