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不足
在我国,宪法对保障人权、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宪法》第33条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等等。与宪法相适应,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也对非法收集的证据做出了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立法上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占了一席之地,但是对于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如何处理并未提及。
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相继出台。《两个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定了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10]但是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适用在《两个规定》中依然是空白。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有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相关规定。
四、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设想
(一)立法上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进行规制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没有完整的证据方面的规定出台。刑事领域中,新出炉的刑诉修正案{八}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对刑事证据的规定较以前具有了较大突破,但是对于证据的规定依然不完整,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尚是空缺。合理采信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在证据法上的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人权保障。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质证采信在诉讼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立法上对非法证据衍生证据的适用进行制度上的规制非常有必要。但是,如果单独将非法证据衍生证据的规制作为一章写入《刑事诉讼法》,会使整个法典的内容显得冗长繁琐,建议将非法证据衍生证据适用制定出完备的适用方式作为附则附于《刑事诉讼法》法典之后。将非法证据衍生证据的适用以附则的形式规定于《刑事诉讼法》法典之后非常有意义:首先,在效力上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规制以立法的形式得以体现。其次,补充了证据方面的规定,在体例上使《刑事诉讼法》更加完备。最后,以附则的形式出现既凸显了法律制定中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重视,也不会打破《刑事诉讼法》以诉讼程序为顺序的完整体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