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失犯罪规定及处罚差异化
关于唐律中的过失犯罪,还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要引起注意。第一,有的犯罪没有过失,只是故意。《唐律疏议·职制》“刺史县令等私出界”条规定,官吏私自出界的犯罪只是故意,没有过失。“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第二,有的犯罪只是过失,没有故意。《唐律疏议·职制》“合和御药有误”条所规定的犯罪,就是过失犯罪,没有故意犯罪的内容。“诸和合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第三,有的过失犯罪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唐律疏议·斗讼》“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条中所规定的过失殴打缌麻以上亲属的部曲、奴婢致死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第四,有的过失犯罪虽不直接用刑,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赎等责任。《唐律疏议·厩库》“故杀官私马牛”条规定,故意杀死官私马牛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误杀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却要承担赔偿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则明确规定,过失杀伤人的,依据情况,以赎来处理。第五,有的故意犯罪以过失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唐律疏议·断狱》“监临自以杖捶人”条把监临官故意用杖捶打致人死亡等的犯罪,以过失杀人而不是按故意杀人法来量刑。“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第六,有的犯罪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一样用刑,没有差别。《唐律疏议·擅兴》“乏军兴”条所规定的“乏军兴”犯罪,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一样处罚,没有差别。“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此条“疏议”还专门为此作了说明。它认为“军兴”事情重大,所以过失“乏军兴”仍不可减刑。“兴军征讨,国之大事”,“为其事大,虽失不减。”在以上这些问题中,有的与现代刑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有的则明显不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唐朝刑法中的一些特殊方面。
三、《唐律》过失犯罪规定之借鉴意义
《唐律》的过失犯罪虽在整体上不及故意犯罪受到立法上的重视,但在当时罪刑擅断占统治地位的情形下,有关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显得如此完备,如果与同一时期西方社会立法状况相比较,不可不承认《唐律》的先进性。即使在现代社会,“现行刑法对过失的规定也较为简单”。[10]也只是简单区分故意与过失,而没有对“过失”进行进一步的区分以便针对不同情形予以处理。从这一意义上讲,《唐律》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是值得我们研究刑法过失犯罪问题时予以借鉴的。比如:《唐律》对过失杀人仅以赎论,在某种程度上对现行刑法与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结台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唐律》第41条及《疏议》对业务上过失犯罪处罚轻于一般过失犯罪此作了原则性规定:“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疏议》日:“‘公事失错’,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觉举’之义,与‘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自言,皆免其罪。”对现行刑法颇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