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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律》中的过失犯罪

浅析《唐律》中的过失犯罪


彭荣


【摘要】《唐律》及其《疏议》对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其涵义包容之详尽、处罚分类之清晰,是中国历史上关于过失犯罪规定的最为光辉的一页。探讨唐律中过失犯罪的法律术语,也即过失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有关过失犯罪规定的特点。对我国现行刑法相在过失犯罪方面的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律》;过失犯罪;借鉴意义
【全文】
  

  刑法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是指过失实施的犯罪。关于过失犯罪“早在西周时期就通过不成文法有所呈现。随后的《周礼·秋官·司制》中的‘三宥’制度更是将对重罚故意犯轻罚非故意犯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进一步确立。后经过战国、秦代“不端”之表述,到汉代“过”“误”之规定,再至张裴于《注律表》对“失”之明确阐述,关于过失较为系统的规定最终在《唐律》这一封建法律大成之作中定型化、规范化。”[1]《唐律》作为我国封建制刑法的集大成者,其《名例律》对犯罪过失在具体罪中多有规定,对后世影响巨大。[2]研究《唐律》对于我们学习、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一步给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发挥着重要作用。《唐律》及其《疏议》中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特别是有关的过失犯罪法律用语的规定,是中国历史上过失犯罪规定最璀璨的一页。在此,对《唐律》中的过失犯罪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理论关于过失犯罪的立法研究有所裨益。


  

  一、《唐律》有关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


  

  唐律规定的犯罪中有故意与过失之分。其中过失犯罪比较复杂,也特别引人注目。唐律中没有对过失作专门的规定,只是根据具体的过失犯罪,作出具体的说明,其中主要在三个律条中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规定,过失杀伤人的,根据具体情况,以赎论。“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3]此条专门对其中的“过失”作了注释,内容是:“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方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以上对过失的解释虽不尽相同,但有较为一致的地方,这就是犯罪人没有考虑到,也没有观察到。这与现代刑法中的过失相比,似乎更接近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较远。《唐律疏议·名例》“称乘舆车驾及制敕”条规定:“若于东官犯、失及宫卫有违,应坐者亦同减例。”此条“疏议”对其中的“失”即过失,举例作了说明。“失者,谓合和皇太子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并守备不觉阑人东宫宫殿门,如此之类,谓之为‘失’。”《唐律疏议·厩库》“故杀官私马牛”条规定,误杀官私马牛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其误杀伤者,不坐”。此条“疏议”对“误杀伤”作了这样的解释:“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或非系放畜户之所而误伤杀,或欲杀猛兽而杀伤畜户者,不坐”。[4]通观《唐律》,有关过失犯罪的法律术语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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