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研究《唐律》之内容对现行刑法具有颇多借鉴之处,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加强相关研究,使现行刑法在相关历史研究中获取更多的养分。
【作者简介】
彭荣,单位为云南大学。
【注释】沈莺:《<唐律>与现行
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比较研究》,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宋刑统》全面继承唐律的内容,包括过失犯罪的一系列规定。《大明律》对过失犯罪的认定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大明律·刑律》“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条对于过失的认定,范围广于唐律的规定,有的在《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中没有规定。其中,包括了“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等行为。另外,在处理这类犯罪时还特别强调了唐律所没有规定的赔偿。“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瑩葬及医药之资。”其中的“给付”规定具有赔偿之意,唐律则没有规定。《大清律例》中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基本同于《大明律》。
参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下引《唐律》律文均源于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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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田太一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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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莺:《<唐律>与现行
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比较研究》,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