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觉
“不觉”一词在《唐律》中的用法与“不知情”有所类似,用以表示官吏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没有恪尽职守时的一种过失心态,即用以指有关人没有发觉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因而构成的一种不作为犯。《唐律疏议·厩库》“库藏主司不搜检”条对“不觉”的过失犯罪作了规定,其用刑轻于故意犯罪。“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答二十;以故致盗不觉者,减盗者罪二等。若夜持时不觉盗,减三等。”《唐律》第78条“诸宫内外行夜,若有犯法,行夜主司不觉,减守卫者罪二等;”第89条“诸缘边城戌,有外奸内人,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第92条“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承言不觉……”第233条“若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第463条“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主司不觉”等等。如果因为主观“不觉”而构成犯罪,那么犯罪主体必须是负有特定义务的或者是担任某种特定职务的,《唐律》第89条之注为我们理解这一点作了很好的说明:“谓内外奸出入之路,关于侯望者”,即表示只有对于自己侯望之路出入奸人,候望者才负有发觉的义务。因而如果没有负发觉义务的前提,即是不觉,也不构成犯罪。
唐律中的过失犯罪除了以上使用的“过失”、“失”、“误”、“不知情”、“亡失”、“不觉”以外,还使用“迷误”、“不知”、“错认”等一些字、词来表示。而且,绝大多数的过失犯罪都可用减轻用刑、免刑或“上请”等方法来处理。《唐律疏议·卫禁》“阑入宫殿门及上阁”条规定,故意阑入宫门的要被徒二年,但是因迷误而犯有阑入宫门的过失犯罪,则用“上请”的办法来加以处理,即“迷误者,上请。”此条“疏议”还对这一处理作了补充说:“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唐律疏议·卫禁》“宫殿作罢不出”对“不知”的过失犯罪作了规定,其中包括有量刑。它用减刑的办法进行处理,即“将领主司知情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唐律疏议·杂律》“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对错认良人为奴婢的过失犯罪作了规定,量刑为徒二年。“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这一量刑轻于同类故意犯罪。故意把良人认作为奴婢的,要被流三千里。另外,还有“误发”、“误毁”、“误损毁”等也有类似情况。可见,在唐律中,过失的表达有多种,而且依据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字、词,可谓繁复。
二、《唐律》有关过失犯罪规定的特点
(一)过失犯罪规定趋于严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