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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监督的两重性看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分离

从检察监督的两重性看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分离


邓继好


【摘要】监督的产生缘于人类社会的分工协作,社会活动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享有监督权源于活动目的性的本质要求。由此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两重性:一是专门性监督,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二是参与性监督,即作为诉讼活动参与者的监督。这种两重性具体表现在刑事审判监督上。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还是诉讼的一方,故其中的检察监督是专门性监督与参与性监督的叠加。忽视检察机关的参与性监督,主张将其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相分离,违背了监督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监督的亲历性和及时性要求。
【关键词】检察监督;专门性监督;参与性监督
【全文】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这一界定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党和国家机关都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人民检察院实际工作不符,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的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所占工作的比例非常低,因而在总体上应将其界定为国家的公诉机关;还有人认为,除了公诉职能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指诉讼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因此应当将其界定为国家的公诉机关与司法监督机关。上述种种争议实质上都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如何看待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性质。


  

  一、监督、法律监督与诉讼监督的概念厘析


  

  从构词上来看,“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都是偏正词组,“监督”是中心词,“法律”和“诉讼”是修饰词,起限定作用。因此要理解“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首先要弄清“监督”的含义。


  

  所谓“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即对某个主体所为的活动进行检视,发现问题督促纠正,以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督”与“检察”同义,将“法律监督权”称为“检察权”并无意义上的减损。修饰词“法律”和“诉讼”,它们是对“监督”这个行为的对象进行限定的。当然,作为纸面的“法律”无须监督,也无从监督,所监督的应当是法律活动,即相关主体所进行的法律活动,如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以及公民的守法等。“诉讼”则更为具体,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活动,“诉讼监督”是指对相关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监督在诉讼场域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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