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亮证经营是指在网页的显著位置体现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消费者可凭此查明该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二是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国际互联网上交易的主体情况。对这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要给出专门的网站可供消费者查询。对有收费服务在我国登记注册的网站需提供我国的银行帐户,不能提供外国的银行帐户,以便税务机关可以清楚了解及监督提供收费服务网站的营业收入。
为确定电子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掌握有关交易,应对联网计算机进行定位,确定上网居民的身份。可以为每台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编制惟一的序列号,这在技术上已可以实现。编制处理器序列号一方面在提高网上购物安全性方面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
(二)规范网上交易
1、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因此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电子商务中主要有两种网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电子现金。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机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这样,电子支付体系就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
在政策制定方面,国家税收政策制定机构要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和电子支付系统标准的制定工作。对于因特网域名、数字认证或网上支付等标准,要从技术角度,提供判别因特网交易的手段。
2、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目前上网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人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三)加强对纳税人的电子账簿管理
税务机关应建立一套完善、综合的电子账簿、计账方法,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文件保存的要求将大量的业务记录用计算机自动保存下来,包括接收的电子定单、银行卡及其发货记录和相关的电子合同等,同时要求上网企业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网络交易者可以在交易中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明的信息,以确定对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而税务机关也可以从中获取交易数量和性质的相关信息。税务与银行要实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即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网络上设置“电子关卡”,企业在向银行划入划出资金时均须通过这道关卡,这样企业在进行贸易时只要涉及资金的流动,税收机关就可以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大大限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税务机关要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络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帐等金融业务,在网络上完成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
(四)加快征税电子化的进程。
1、推行网络申报和税款结算制度。
“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开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务机关要制定专用的电子申报表,设定专门的申报软件,纳税人如实填写电子申报表,并进行逻辑审核,每月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的形式直接通过本国的银行系统或是提供给税务机关专门的户头,由银行或税务机关直接扣缴。税务机关还应设计成套电子发票供网络交易者购买,在网络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交易情况下实现销售发票无纸化,当然也要提供专门的税务机关发票查询服务,以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性。
电子征税有两种方法。一是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作为全世界公认的信用卡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用各自信用卡交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二是使用电子现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电子现金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现金货币,其发行形式包括存储性质的电子钱包(银行储蓄卡)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如移动通信的M值,腾讯公司的Q币)等形式。对银行储蓄卡上的电子现金可以直接作为税款支付工具,对网络厂商自己发行的电子货币需转换为法定货币才能确认其营业额。
应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并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既有助于实现真正的网上稽查与监控,又能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网上税务合作,防止利用互联网进行跨国偷避税。
2、加强税务机关本身网络安全的建设。
针对网上交易难以控制的特点,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长远来看,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其功能极其强大:能通过因特网实现国际间普遍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的手段;能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税务机关既是电子商务监控机构,更重要的是国家的财政枢纽,所以应该投入大手笔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完善税务机关的网络安全建设。
虽然拥有大量的计算机,但开发应用还停留在各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起步阶段。一是缺乏统一性,由于各地征管基础和原先计算机使用程度不一,使得计算机普及和开发应用软件难以统一。二是在软件开发应用维护上相互脱节。软件的开发管理由计算机信息中心或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而实际应用主要由征管分局负责,使得不少软件很难满足征管工作的要求。三是缺少长远发展规划。尽管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上应用至今有10多年时间,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只能算勉强满足现状,开发相对滞后,功能发挥很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什么再补什么,没有开发应用的明确目标和远景规划,也没有实施规划的计算机开发科研组织。因此,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有时是跨国进行,很难确定交易地点,这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是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二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分配问题。
发达国家与非发达国家采取的税收政策是不一致的,发达国家是居民地原则,即居民管辖权,国家把正在国内居住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都收入都予以征税,而对非居民在国内的收入则不征税。
而非发达国家实行税源原则,即收人来源地管辖权,以经济活动场所为准,对其领土内的所有收入予以征税,而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不纳税;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有大量国外投资,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使其税收收入最大化。
不同的经济组织对上述两个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如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经济组织分别偏重于居住地原则和税源原则。
电子商务则要求混合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条约体制,为国际税收体制奠定基础。如何建立符合公平原则的国际税收分配体制,要从本国利益出发,通过谈判来争取。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从广度来看,今后的税收协调不仅仅局限于关税所得税以及消除贸易壁垒和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而且要求各国在税制总体上协调一致:从深度上看,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都需要紧密的配合,需要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来避免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