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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第四节 WTO的观点


  

  1998年,WTO在最早一份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讨论了国际互联网活动对贸易的影响。这份报告提出的特殊问题包括:有关国际互联网交易的法律和管制框架,安全与隐私问题,课税,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厂商通过国际互联网途径进入市场,贸易简易化,公众的获取,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有关内容方面的规定。在该报告之后,WTO在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又发表了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声明,该声明明确了WTO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职责。同时,WTO成员一致同意,在近期继续实行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


  

  在美国的大力推动下,WTO于1998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并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要求各成员国继续保持对电子交易免征关税。在随后发布的《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中,WTO认为应当全面审查电子商务对现有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WTO筹备其第三次部长会议时,澳大利亚代表团要求WTO所有成员国考虑处理电子商务问题的四个原则以及相关税收问题。这四个原则是:WTO成员国应支持极为保守的、以行业为重点的调整方式;对电子传送免税;将WTO现有的在技术上始终是中性的规定尽可能地运用于电子商务;WTO应帮助发展中国家利用电子商务的潜力去促进贸易。


  

  第五节各国网络交易税收政策分歧的原因


  

  各国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差异,是由于各国在经济技术发展上和税收制度的差异性,更是在国际竞争中的经济战略发展的差异性造成的。


  

  从经济技术方面看,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其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等方面一直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游戏,所以,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尤其重视游戏规则的制定。但由于其发达水平的差异,规则的侧重也难免有异。


  

  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对后者影响甚大。


  

  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是基于以下原因:1、寻找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推动力,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持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上的领先地位。2、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获得战略性竞争优势。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3、借助电子商务,为更好进入别国市场创造条件,力图通过制订国际规则和国际协作,打破这种政策限制和市场垄断,以发展电子商务为由,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达到攫取更多利润的目的。4、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欧盟之所以不认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全面免税的政策,而主张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并把Internet经营活动看作新的税源,就是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欧盟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上落后美国2-5年,其总体规模,只有美国的一半甚至更少,这样欧盟对美国的免税政策自然要进行反对。同时,如果欧盟对电子商务免税,那么由此将导致其财政税款流失,实际上就是将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拱手让给美国。所以,欧盟主张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但必须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应征同样的税,这样既不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又不让国家的税款流失。


  

  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网络经济还是可望不可及之事,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更提不上议事日程。一些已开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一方面顾及开征电子商务税将会阻碍电子商务的推广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忧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网络经济中占优势,从而造成本国经济利益的极大损失,其在征税与不征税、如何征税的难题中,持谨慎、观望态度就在所难免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两点结论:(1)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利益矛盾冲突中,发展中国家必然处于劣势。这是由于:第一,信息经济的本质特征不利于地域管辖权的实施。相对而言,居民的居住地较易确认,居民管辖权的实施更具可行性。因而,既使是发展中国家在主观上坚持实施地域管辖权,但最终会因客观上不具可行性而流于形式。然而,如果以居民税收管辖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将几乎为零。第二,南北经济与技术差距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2)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才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认清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税收利益矛盾冲突中的劣势趋势,最明智的选择是:扬弃现行国际税收协调体系,呼吁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在新的国际税收协调框架下,联合起来进行讨价还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章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观点


  

  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的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极为迅速,在电子商务税收上也存在着与国外同样的问题,重视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已势在必行。现阶段,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是否征税的问题上,而且争议比较大。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征税,一是不征税。


  

  一、对电子商务应当征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我国是电子商务输入大国,对电子商务免税将使我国蒙受巨大的税收损失。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贸易额逐年增加,是我国巨大的潜在的税收来源,因此应当及时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免造成税款流失。其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将实现大量的交易并且各行业都将实现一定程度的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免税,将形成极大的税收漏洞,对国家、对行业、对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将十分不利,国家也无法维持对电子商务的正常投入从而不能实现良性循环。再次,从理论上来讲,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务活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有所变化,若只对后者征税,而对前者免税,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最后,政府为了建设和维护网络基础设施投入了不少人、财、物力,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政府理应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


  

  二、对电子商务应当免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规模小,税源也少。目前我国使用互联网人数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占16%,且绝大多数是在线购物,线下支付,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当前的情况下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其财政作用并不很大。其次,现阶段许多相关技术和基础设施尚不健全和成熟,即使要对网络贸易征税,也难以制定出可行的征收方案。再次,从税收征管效率考虑,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成本将大于收益。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形式不一样,因此与传统的征税要素也不吻合,如果硬要脱离实际对电子商务征税,税务机关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要及时完善现行征管制度,而这种完善不是短期内就能达到的,所付出的征税成本也会远远大于所征税款。最后,电子商务的应用是信息化最主要的作用和结果,能够直接带动工业化的发展,虽然我国现在有了一定的信息化,但是信息化程度并不高,应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这方面的作用。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使其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以培养未来更大的税源,对电子商务免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更何况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也暂时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


  

  尽管对电子商务目前尚未征税,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扩大,从长期来看,电子商务必将成为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征税是必然的,如果对其不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则会产生新的税负不平衡,会使政府的收入产生较大的缺口,从而不能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如不考虑征税技术上的困难,仅从政策层面上讲,免征税款无疑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要丧失部分财政利益,无论中央或地方均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有必要考虑的问题是电子商务的服务贸易免税所造成的财政冲击,能否超出我们现有财政的承受能力。从国与国的税收关系看,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是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或产品的提供国,其免税政策无疑会大大增加其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竞争力,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如同样实施免税政策其后果将不仅是中国政府财政利益的受损,而且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电子商务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冲击。


  

  第五章 针对网络贸易中应采取的税收对策


  

  第一节网络征税的原则


  

  一、税收中性原则


  

  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就表现在不会对任何经济决策产生税收诱导行为,而让市场机制唯一的提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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