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电子商务是网络交易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因为除了企业以外,其他主体也参与网络交易,比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这些主体的交易不是经常发生,而且交易额相对较小,因此称为“商务”不太合适,也就不宜称为电子商务。这就是本文采用网络交易,而不采用电子商务说法的原因之一。
第三节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
一、发展概况
2005年7月21日下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1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0300万,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4%。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根据报告的热点数据分析,我国网上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网上支付占网上购物的比例增长至近半数,网上购物市场巨大,网上购物者半年内累计购物金额达到100亿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很低。但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经济方面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整个世界已进入新经济时代,网络、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的倾斜,已经制定了对信息技术的优惠政策。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存在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技术障碍。Internet技术日新月异,但作为一种新事物,它的现状并不是完美的。首先是稳定性。由于外界因素,在Internet中传输的信号可随时被破坏或丢失,网站也有可能因故障而停止运行,这对于商家来说是难以容忍的。其次是安全性。传输中或存储着的信息可能被黑客窃取,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这样商家对电子商务会有所顾虑。第三是网络速度。由于网络速度慢,上过网的人都会为因特网上慢腾腾的速度而发愁,访问一个站点,往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示内容。
(二)信用障碍。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贸易,买卖双方往往远隔千里,不可能对交易对方作详细的了解;而且,电子商务的标的具有虚拟性,缺少可以被具体控制的实物,因而对当事人的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法律障碍。与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更新相比,由于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和立法机构认识能力的限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无法及时出台。一方面是法律在一些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领域里呈现空白,另一方面是传统法律与电子商务行为很不协调。这方面的弊害主要是使商家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既得利益缺少安全保障,同时,那些不协调的法律可能直接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其他问题。如网络基础设施落后,收费过高,公民网络知识的缺乏等。
三、立法状况
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原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如相应的法律衔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及免责问题、诉讼管辖等等,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仍需要一个启动和磨合的过程。
第二章 网络交易对税收的影响
第一节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机遇
互联网对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在新旧两种事物交替与融合的过程中,新事物总会焕发它的亮点。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积极效应是显而易见的,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机遇主要有:
一、提供新的税源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在线交易的金额急剧上升。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的上升,给各国的流转税提供了新的税源;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商业利润。企业利润的增加,给各国所得税提供更多的税源。
二、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的改革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正确计算征收,防止和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帐簿、凭证的管理。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为了改变在电子商务税收中的被动局面,税务机关必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进行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务管理的电子化程度,以适应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而产生的新情况。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在客观上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加快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步伐。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一系列交易活动的,包括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过程。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生产商由于可以直接向消费者供应货物而成为供应商,它可以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减少了中间环节,税款的征收可以一次完成,从而使征税网点大大减少,节约了税收成本。
三、电子商务促进国际税收协作
电子商务是开放化的贸易,它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必然国际化。国际社会为此应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贸易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还会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可能在立法稽查方面都要更紧密一些,这就要求各国税务机关互通情报,紧密配合,从而促进国际间频繁的税务联系。
第二节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理论的挑战
(一)税收概念问题
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分配活动。从财政角度讲,税收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尤其如此。通常我们认为税收分配的方式是实物或货币。但是,在网络时代,税收分配已由现实世界进入到虚拟世界。税收参与分配的环境和方式,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下面就常设机构的内涵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1、“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1)管理场所;(2)分支机构;(3)办事处;(4)工厂;(5)作业场所;(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2、“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2)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3)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在虚拟世界,常设机构就很难判定,因为非居民可以通过设在来源国的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销售活动,与传统的认定方法发生冲突,此时该如何处理,有待各国法律和条约明确规定。除“常设机构”外,“居民”、“收入来源地”等概念也需要重新解释或定义。
(二)税收原则问题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