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原告方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这涉及到公权力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问题,其核心价值应当是保障人权,尊重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历史已经给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权衡做出了精准的答案。依法行政自觉接纳法治也是政府取信于民的核心手段。可以说,控制行政权于法治轨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对行政权的控制需要权力制衡、权利制约、法律规制、程序控制和社会监督的多元体系,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基本原理也在于此。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利益归原告方。
(四)刑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被告方
刑事诉讼的任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侦查、起诉等权力属于到公权力范畴,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基于此,无罪推定才成为世界各国遵循的普世价值标准。因此,刑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被告方:定罪事实真伪难明时,应当宣判无罪;量刑事实真伪难明时,应当依法从轻。值得强调的是,由于事实真伪难明的普遍性,我们要注意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认罪程序,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
四、事实真伪难明案件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
在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中,在事实真伪难明时,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可总结如下。
(一)遵循立法精神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条文本身就体现了其保护的利益与价值。当法官碰到法律规定模糊的情况时,就要考虑立法所要取得的效果,然后根据立法精神去解释法律。不要简单按照法律规范中的语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语法结构去教条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而应该遵循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构思和意图去行事。法官应取向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的目的价值,充分考虑执政党政策、公共政策及社会观念的变化,从个案的实际出发,进行理性决断。
(二)公平正义指引
司法精神本身就具有公平正义的内涵,没有公平之正义也就没有司法之必要。包青天等古代清官都以司法中公平正义之精神传至后世,他们所处的时代尽管法制不如今日之健全,但以公平正义之精神却使当时之法制得到最大限度的实施,并没有因法制之缺失而让人们感到司法不公正,相反却通过司法过程中公平正义精神之彰显弥补了法制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