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将司法裁判领域的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理论的基本要点概括为:第一,不管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和空隙,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第二,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石,但呈现在裁判法官面前的绝不是全部的证据信息。第三,囿于时间与空间的局限,法官个体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无法绝对发现与认识客观事实。第四,在司法裁判领域,逻辑的作用不是万能的,三段论推理不能够让所有的案件都得出确定的结论。第五,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在表面的逻辑推理背后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第六,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当遇到某个具体问题存在多种解释或者难以进行逻辑判断的时候,法律的目的价值、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政治理念、道德规范、社会价值观念等因素将发挥重要作用。综上可见,法官裁判存在创造性活动的空间,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的,但要加以理性的限制。
三、事实真伪难明案件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在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中,在事实真伪难明时,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总结如下。
(一)民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道义方
真善美是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基础事实认定一方的行为符合真善美的价值标准,该方即为道义方,在具体利益出现分歧而相关事实真伪难明的状态下,利益即归于道义方。在行为事实真伪难明的状态下,一方的行为符合真善美的价值形式要求的,该方即成为道义方。值得注意的是,在行为事实真伪难明且涉及价值评价的情况下,不宜调解结案或折中判决,要通过司法审判来弘扬与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调解是处理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程序方法之一,调解方法的运用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在涉及价值评价与引导的问题上不宜“和稀泥”。
(二)商事案件事实真伪难明的利益归诚信方
诚信是维系商业交往的核心价值要素,也是真善美的价值表现。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商事法律的“帝王条款”。诚信方即为道义方,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处理方法与前文民事案件审判相同。在行为事实真伪难明且涉及价值评价与引导的情况下,也同样不宜调解结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实践中的商事调解往往以损害诚信方利益作为调解的基础,这实际上打击了商业主体对诚信价值追求的积极性,往往使非诚信方获得利益,损害了社会主流价值,流弊极大。商事审判中的调解需要以加大非诚信方的责任后果作为调解基础,法官要在这个问题上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和影响,这一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