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来普法的实践策略
当然,目标与意义的认知并不能等同于实践策略的获得,笔者认为,如果将普法定位于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则我们必须在两个层面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完善。
其一,普法需要论证法律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词汇,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代社会,正是合法性缺失构成现代社会冲突产生的基本动因。[6]韦伯的上述思想得到其后来众多社会学研究者特别是社会冲突理论研究者的肯认,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疏导手段“提高合法性”成为众多社会冲突理论家化解社会冲突的基本思路。
“合法性”也是意识形态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对此,卢卡齐有着明确的阐述,“对于马克思主义思想说来,合法性和非法性的概念究竟有何意义呢?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把我们引导到组织力量的一般问题,法和国家的问题,最后引导到意识形态的问题”。[18]227
抛开卢卡奇对西方资本主义批判不谈,仅就策略而言,我们已经能够发现,意识形态的“社会黏合”功能与“合法性”论证恰如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从某种意义而言,当意识形态对国家、法律的合法性进行了有效论证(教化),则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也就实现了。正因为如此,“普法”必须以论证当下法律的“合法性”为己任。笔者认为,就论证路径而言,普法的“合法性”论证首先应建立在普通民众的“法律直觉”及对其利益的基本关怀之上,关于这一点,德国法社会学家莱塞尔有着明确的说明,莱塞尔指出,“法规是否具有说服力,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它们是否符合其法律直觉”,[8]310这就意味着,在普法的过程中,如果普法者轻视或忽视普通民众的法律直觉,缺少对其利益的基本关怀,法律法规将不可能获得“内在认同”。其次,“普法“还应着力展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应该看到,道德层面的被接纳是法律获得“合法性”的基本标志,同时,在现代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普通民众对法律最为重要的道德期盼,故此,在普法的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将一般意义上的、具有功利性的“法律知识”传授作为普法的重心,充分揭示法律法规的公平性、正义性才是普法的主要任务。其三,坚持法律“合法性”论证还意味着对法律的暴力因素的淡化。虽然如上所说,宣扬法的暴力因素可以带来一定范围内的“外在服从”,然而这种服从常常以社会个体与法律之间的对立为前提,[7]其在根本上并不有利于持久的“守法”目标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