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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法与守法之间

  

  应该看到,在“知法,守法”命题的支撑下,让公民了解“具体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的重要性”构成了普法的基本内容,同时,对“违法后果”特别是刑事违法后果的强调则成为普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考察“一五”普法可以发现,除宪法外,刑法刑事诉讼法构成了普法最为重要内容。[2]218


  

  然而,“知法,守法”并不是支撑“普法”的唯一命题——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普法的支撑命题开始转化为“知法,维权,守法”。


  

  众所周知,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权利”及“维权”成为热门词汇;另一方面,在法学研究领域,“权利本位说”成为主流理论——在“权利本位”的看来,“法律领域内一切矛盾、冲突、纠纷、斗争皆导源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3]327“权利”上承规范下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秩序、法治等基本范畴”。[3]327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普法中“权利话语”开始扩张,有学者明确提出,普法必须“观念更新”,而“观念更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树立权利保护理念”。[4]就普法实践来看,在第三个“普法五年规划”列举的普法任务中,已开始出现“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的表达。


  

  必须看到,普法中“权利话语”的扩张直接带来了人们对于“知法与守法”关系的重新认识——普法不再被简单看做“知法,守法”的过程,相反,通过普法让普通民众感受法律特别是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便利性和有效性(而不是获得守法的义务感),并学会“用法维权”(而不是“依法维权”)成为普法的目标所在。此时,一般性的“知法”已不再直接与“守法”相联系,一个更具体的路径是,普法者通过鼓励民众“用法维权”来增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而一旦民众愿意选择“用法维权”即意味法律取得了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风俗、习惯等)更为显赫的地位,原本曲折复杂的社会矛盾因此进入了法律通道,并最终接受法律的裁决,一种更积极、更具活力的守法样态似乎由此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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