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法与守法之间
——基于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的意义探究
吕明
【摘要】“普法”对于“守法”的功能意义是由“知法,守法”与“知法,维权,守法”两个命题共同支撑的。然而,这样两个命题并没有在“普法”与“守法”之间建立真正的意义联系。只有将普法看做一种特定的、实现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的方式方法,“守法”才能真正实现。未来的普法的重心既不是法的“暴力性”也不是法的“功利性”,普法应以论证法律的“合法性”为基础,在普法者与普通民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良性互动”机制。
【关键词】普法;守法;意识形态;社会黏合
【全文】
中国的全民普法运动从1985年至今已过去了27个年头,历经“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如今则拉开了“六五”普法的大幕。虽然关于普法的意义及其效果存在多样评价,[1]然而,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否认,通过普法,达致公民“守法”,并进一步实现社会秩序在法律框架内的稳定性,构成了这场全民运动的基本线索。本文的以下分析将表明,在已经过去的二十七年里,普法对于“守法”的功能意义是由“知法,守法”与“知法,维权,守法”两个不同命题共同支撑的(而这样两个命题的产生时间又存在先后),二十七年的普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知法”,降低了民众与法律的疏离感,然而却并没有为“守法”做出预期的贡献(至少离预期存在着差异)。正因为如此,对支撑普法的原有命题进行反思,在普法与守法之间寻求新的意义解释,构成了本文的基本任务。
一、双重命题支撑下的中国普法实践
一般认为,当代中国的“普法”与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得不到遵守的现实情况密切联系,对此,“普法”的发起者有着明确说明:“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还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1]3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普法以比较大的宣传声势在全国展开,各级政府都进行了思想动员和组织发动,培训了普法宣传骨干,编写教材,进行试点”。[2]219
在这里,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普法启动之时,实际存在一个“知法,守法”的潜在性命题,即,在普法发起者(乃至多数参与者)看来,“知法”与“守法”是一种正比例关系,社会个体法律知识的增加即意味着其“守法”可能性的增加,而之所以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守法”现象,主要原因即在于“不知法”(特别是不知道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因此,“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教育,从小学到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