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知法”与“守法”之间真正架起桥梁
如上所言,知法与守法之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在法治社会,从“知法”到“守法”的转变关键在于对法律“内在认同”心理的确立,关于这一点,大多数学者并不反对,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7]因此被津津乐道。
然而,“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应该看到,在法律已被除魅的当下,简单从“法律至上”或“法律神圣”的口号中寻找“被信仰”的力量已经变得十分困难,或者说,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已经离开了传统的宗教支撑,所以其必须寻求新的“内在认同”的依据——意识形态研究告诉我们,这一依据只能是“意识形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现代社会,“真正具有主体位置上的从来不是个人,而是个人通过教化而内化为心中权威的意识形态”[18]2,这就意味着,就现实而言,任何事物如要获得“认同”其首先需要内化成为个体“心中权威的意识形态”。具体就“普法”来看,由于主流意识形态具有“社会粘合”功能,而法律总是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关,因此,以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为直接目标的“普法”在本质上就是将“主流意识形态”转化为“心中权威的意识形态”的过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中,不但个人“心中权威的意识形态”将被主流意识形态所统领,形成团结统一的“社会共同体”,更是让代表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获得“内在认同”,使普通民众实现从“知法”到“守法”转变。
2、有效化解“权利话语”的消极后果
如上所述,由于权利话语的主导地位,“维权”构成了当下“普法”的重要目标,然而,纯粹的“权利话语”存在着与现实脱离、撕裂的危险,甚至可以影响到以“维稳”为代表的另外一些法律目标的达成,因此,普法必须超越“维权”。
笔者认为,将普法定位于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可以有效化解上述消极后果。这是因为,就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而言,其本身就包含了对任何的普世的、绝对价值的反思与限定,或者说,在意识形态的视域中,纯粹的、抽象意义上的“权利”从来是不存在的,“权利”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承载,其“依赖于其秩序所服务的该政治社会的价值观和信仰”。[19]换句话说,在以发挥主流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为目标的“普法”看来,“维权”必须理性务实、“依法进行”(而不是功利意义上的“用法维权”),过于理想化的“维权”并不受到普法的鼓励;同时,普法也不应将“维权”作为其最终目的,建立以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稳定的“社会共同体”才是普法最终目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