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事实
威廉·特文宁著;吴洪淇译
【关键词】事实
【全文】
从前,在世外园(Xanadu)的东海岸,一所新的法学院成立了。一位富有创新精神的、远见卓识、精力充沛的年轻院长走马上任了,他很快便按照自己的构想招募了一帮同样富有创新精神的、远见卓识、精力充沛的年轻同事。教师会议——当时还没有学生来使问题复杂化——一开始,唯一一项议程便是——很自然地——课程安排。这位院长开启了议程:“大伙们”,他说:“现在只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样的全新的、创造性的、革新性的、开创性的事……?”他的同事都点头表示赞同;由于都是年轻气盛、眼高于顶,他们还不知道即便在法学教育领域也是太阳底下无新事。建议很快便纷至沓来:法律与社会科学,诊所项目;法律心理学研究;经济学与法律;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授课;法律与社会发展乃至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些时尚、荒唐事和闹剧,甚至还包括一些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一些东西(因为法律教育史可以被回溯至多久之前呢?),这些建议很快被因为毫无新意而被排除在外。它们已经是,用布莱恩尼德·柯里(Brainerd Currie)的话来说就是,“令人失望的陈腐象征”。[1]由于我们的主题受制于这样一个两难境地:在一般教育中,还没有报道的例子说某一实验以失败而告终;在法学学术领域,则还没有某一运动或者项目最终获得成功。
最后,年龄最大的那位成员开口说话了。他曾经真正地回顾过《法律教育杂志》的多期过刊以及其它为人所遗忘的一些资源:
曾经有这样一种主张说有90%的律师将他们时间的90%花在了处理事实上面,而这应该被反映在他们的训练当中。[2]如果律师的时间有81%花在了一件事上,那么,可以推知法律教育的81%应该致力于这件事上。曾经有一些单独的课程针对事实认定及类似问题,但还没有机构有一整套项目来将着重点放在事实方面。我建议我们应该将我们的课程安排建立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而且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学位称作“事实学士”(Bachelor of Facts)。
对这一建议的反对之声如预料中那样接踵而至:
“我们已经这么做了”。
“非通才教育”。
“这不过是常识。因此是不可教的。”
“事实认定可以通过经验来习得。”
“我们当中没有一个能够胜任讲授这门课。”
“没有书。”
“你不能脱离法律来学习事实。”
“法学院只应该教授法律。”
“学生将不会觉得它是有趣的或者容易学的。”
“事实概念是实证主义者的一种拙劣虚构。”
“谁愿意耗费生命来被标识为一位事实学士?”
这位年纪最大的成员是位经验丰富的学术政治家;他不仅研究过《法律教育杂志》,还研究过科恩福德(Cornford)的《学院现形记》(Microcosmographia Academica)*,这本书——正如你们所知道的——是我们对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特别补充。他采取了顾左右而言他(Irrelevant Rebuttal)的策略,抓住对学位名称的反对意见并作出重大让步:“它并不一定是个学士学位”,他说,“有美国这么好一个先例将大学生法律学位称作博士学位。将我们的毕业生称作事实博士(Doctors of Facts)不仅能吸引学生和公众眼球,而且还显示了我们充分意识到了真实是一种社会建构而不是放在那里等待去寻找的东西。”
反对意见败退下来了,课程安排委员会便着手制定出细节。令他们感到惊奇的是,潜在课程的范围几乎是无穷无尽的,而且,已经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尽管是零散的——文献。他们为课程安排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计划,这份计划不仅包含了广泛的选择而且增加了一项建议即学位的时间应该增加至五年。
这一假想是为一个有关法学教育的讨论会而虚构的,当时心里有两个目标。在满足第一个目标上,职业教育者应该没什么困难,这就是如这个假想例子中所例证的那样辨认出一打(乃至更多)常见的教育谬论。第二个目标就是要强调这样一个观点,即从宏观角度来构想的话,证据研究从潜在的意义上来说是一个相当庞大的主题。我的目标就在于探究这后一建议的一些侧面并考察其为何在法律教育的大部分项目中被相对忽略。
问题或许可以叙述如下:至少从杰罗米·弗兰克时代起,投入上层法院的争议性法律问题的精力总量与投入一审审判、其它裁判(tribunal)以及常规法律程序之上的精力总量存在着一种不平衡,这已经为大家所公认的了。弗兰克或许会被解释成认为投入某一主题的智识能量总数与其实际重要性是相反的。他的观点并不局限在法律教育,而是涵盖整体的法学讨论:法学研究、法学文献、有关法律改革和律师对法律之理解以及他们对法律的基本假设的争论。他倾向于夸大其词并用一些易受攻击的论据来支撑其理由;不过,现在他的核心观点已经被广泛承认为正确的了。[3]
弗兰克的改革决不是唯一的;它只是一个几乎绵延不绝的传统中最具争议的而已:这包括德国学者胡果·穆斯特伯格所倡导的科学实验心理学;[4]阿尔伯特·奥斯本所倡议的“事实讲席“(Chair of Facts);[5]以及来自主流的法官、律师和委员会的无数诉求。英国的奥姆罗德法律教育委员会明确将“促使(学生)能够处理事实并将抽象概念运用其上所必须的知识训练”包含作为第一或者学术阶段的一大目标。[6]除了这样一种一般规定之外,已经有无数的呼吁要求在事实处理的特定方面投入更多的关注:比方说,最近埃格里斯顿(Eggleston)、芬克尔斯坦(Feinkelstein)、巴恩斯(Barnes)及其他人[7]已经回应了霍姆斯的“未来将是统计学人的天下”[8]的主张并且认为几率的计算、贝叶斯定理以及对谬误和滥用统计论据的辨别应该成为每一位律师最基本训练的一部分。与此相似的是,可以在有关诊所法律教育的文献[9]和美国最近有关律师资格的辩论[10]中发现许多具体的建议。因此,即使在弗兰克之前,已经有许多努力来矫正其所指出的不平衡;但是它们似乎尚未占据主流,从这一意义上说,“证据、证明与事实认定”(以下简称EPF)似乎没有从整体上被接受为核心课程安排或者一般法学讨论的组成部分和核心部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