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合理而又有序的世界中,人们可能期望教育上发展的自然顺序是:首先,一些初步的理论化;然后对狭窄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新的理解导致了专门研究的发表;接下来,以这些具体研究为基础的一般性著作的出版;然后,以这些一般性著作为基础的课程的设立。在法学教育中,这一过程有时候是相反的:课程在研究和理论化之前;一般教育性著作由课程中衍生出来;具体的特别研究尾随一般性研究之后。在今天,这并不必然是EPF的状况,因为有着格外丰富的文献——从亚里斯多德的《修辞学》到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从边沁伟大的《司法证据原理》到威格摩尔非同一般地富有趣味性和教益性的《司法证明科学》;从密尔的《逻辑学》到乔纳森·科恩的《可能的与可证明的》。法庭科学是相当的符合要求的,在法庭心理学、法律过程以及一些像概率、辨认证据以及辩护伦理学这样的特别主题上都有了初步的文献。有关交叉询问和庭审实践的其它方面也许尚未进展到大大超越食谱阶段的地步[55],但却有大量的种类繁多的二手法律文献。传统的证据研究,尽管关注点倾向于相当狭窄,但却常常有着显著的高品质,而且从人文和社会科学那里存在着大量的相关文献遗产——比如,关于认识论、关于逻辑、关于历史编篡学、关于知识社会学。
除了二手文献之外,从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角度来看,还有一大堆初级材料——庭审记录和重案报告——一直未被利用的程度简直令人称奇。这些材料看起来更像是作为乐趣之来源(注意,如威格莫尔之《司法证明科学》的命运)而不是作为系统研究和分析的原材料。法学教师在将上诉案件用作丰富的、刺激性的和费神的教育材料中相对发达的技能并未扩展到初审记录中。对这类课程的潜在用法、选择的标准以及技能的类型和其有助于发展的意识在某些方面与法律报告存在重大差别。[56]比如说,在初审记录中人的因素被更清晰地展现出来;法律报告则更为简洁,而且具有判例的特殊地位。但从教育学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基因——案例研究——的相当密切相关的种类;它们是具体的常常是富有戏剧性的论辩例子,可以被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分析。它们可以被用来例证一般的理念,但它们多是逸事趣闻而且正因为如此可能几乎被系统地误解了。最有趣的案件通常是非典型的,而且正如已经被常常指出的,受案件训练的律师正处于对世界抱有一种扭曲图景的危险,在那里,病态的和奇异的将会使健康的和正常的晦暗不清。
因此,说在一个宏大的法律学术概念下没有足够的文献来支撑EPF研究的重大扩展是不正确的。更确切地说是是一个潜在的丰富的文献库已经几乎被系统地忽略了。这种忽略的一个表征就是这一领域的一些最为重要的著作或者已经绝版或者甚至从未被出版过。[57]还有一个忽略的表征就是大体上说,迄今为止法学教师在选择、介绍和应用初审记录上尚未发展出任何与他们在法律报告方面已经完成的那种教育学上同样程度上的娴熟。文献就在那里,但尚未被开发。
但它也可能被反对说,你正在打开潘多拉的盒子。沿着这一路下去所有的知识都将成为你的领地:认识论、逻辑学,统计学,历史编撰学,心理学,所有的行为科学,以及天知道其它将会将使我们逃之夭夭并湮没于其中的其它知识。让我们坚守住那些我们能做好的;让我们捂紧盖子否则我们将被现实所痛击。也许我太快地将上帝将会震怒这种理念抛诸脑后。由法律人完成的有关证据之理论化的出版史、所有那些流产项目和死胡同的悲情故事难道还不能看作是来自上帝的小小雷电,它们在在船头对面炸开警示着法律人不要接近?毕竟有普罗米修斯这么一位从奥林匹斯山盗来火种并通过提出许多棘手问题来开启人类之眼的先辈在那里呢。对事实获得一种认真的兴趣难道不是与此相当类似吗?什么是真相?什么是证明?在裁判中哪一部分可以被推理?司法过程真的关心真相吗?人类对知识、真相和推理的所有无穷无尽的关注似乎就要破门而入了。开启这些问题,你将万劫不复。
回归尘世。并没有上帝会来震怒,但恐惧并非空穴来风:EPF的潜在支流是无穷无尽的,认真对待事实是一项令人敬畏的探索。杰罗米·弗兰克对此的观点是相当明确的:事实世界的难以捉摸和纷繁复杂性是律师世界的核心部分。人们可以选择或者回避或者直面真相。弗兰克是最卓越的一位直面者,他的药方是坚定沉着的美国同类物,一种成熟的弗洛伊德观念。[58]完全成熟的法学家承认困难并继续工作。在这种观点中,对传统证据研究的主要反对意见在于它回避了难题。相对自满的常识经验主义的一个传统是集中关注司法过程中最为形式化也最为公开的那部分并且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入到排除规则而不是那些影响决策者的信息的收集、处理、出示和衡量。这一过程的合理性大体上是假定的;真理的难以捉摸仅仅被承认。在彼拉多的嘲笑中又有一个好的先例。**什么是真相?证据学者们会问道,而不会停下来寻找一个答案。
让我将我对这四种反对弗兰克主张之现代版本的观点重述一下。对于“我们已经做了”这种观点,我的回答是这仅仅是部分正确的,事实认定还很少像这样以一种系统的、全面的和严格的方式直接进行研究。对于“太轻松”或“没必要”观点,我的回答是这也仅仅是部分正确的,但是EPF的一些重要方面——就传统法学教育的这些方面而言可以得出同样的主张——则被认为既具有实践重要性也具有智识需求。对于“不道德”的观点,我的回答基本一样:这个问题并非独属于事实研究。对于“太难”观点,我的回答是就那些有关可行性的观点而言,它们是不足为信的;就那些基于智识难度而言,它们是卑劣的;而就基于缺乏合适的文献而言,它们是不正确的。对“它无法完成”的最有力回应便是指出它已经完成了——常常完成得相当好。就那些有关优先性的观点而言——比方说,没时间将额外的材料塞进去了——我只想指出EPF应该从其价值来考虑。证据规则研究值得比证明原则获得更高的优先性或者上诉案件本身是比初审记录更好的教育材料都并非不证自明。
尽管目前为止所考虑的反对意见中有些说服力,但我并不承认它们是说明现状足够的正当理由。它们自己未能对这种失衡之矫正的反复诉求之回应的相对失败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也不认为学术保守主义和惯性——无疑是有力的因素——提供了这缺少的一环。我并不指望能毫无遗漏,我只是希望能简要地考虑两个进一步相关的促进要素:法学学术之规则中心传统的地心引力和其批评者在EPF方面无法构建一个融贯的理论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