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之前,我曾提出说法学教育已经受到两种对比鲜明的法律人形象的强烈影响:一方面,伯利克利、立法者、开明的决策者、睿智的法官的崇高形象;另一方面,被视为铅管工人、一名一本正经的、注重实际的技术员的律师形象。[31]我的观点——已经不时被误解了——是没有一个形象适合于作为一个健全的法学教育和培训体系之终端产品的一个典范,而且这两种形象的影响——通常以未曾明言的假设形式——已经带来了不必要的争执和法学教育内部的紧张关系。简言之,学术人常常过于高高在上,而执业者已经倾向于过于世俗。理解和实践法律比装铅管形象所预示的要更难、更多样化也更有意思;但法学教育也未特别声称适合于大规模制造政治家。
在EPF方面也许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装铅管形象已经过于影响那些对更认真对待事实这一呼吁加以回应的诸多努力了。至少在文献中所描述的一些课程似乎已经关于关注具体技巧而不是基础的、可移植的技能,而且似乎已经试图在没有一个恰当理论基础上灌输技术。有些也已经试图在非常有限覆盖过多的范围。就已经发生的情形来看,这丝毫不令人奇怪。讲授有关事实处理和类似课程的大量压力来自于一些律师和法官,他们具有代表性地——但绝非普遍地——表达了对确保在即时可用的技巧方面的最低能力的需求。对此类需求的标准学术回应在于正式的法学教育应该集中关注那些代表一种长期投入的问题,既关注理解也关注技能,关注可转移的技能而不是适用范围狭隘的技巧。[32]
让我们从这一视角简要地考察一下一个更为精心设计出来的课程——威格莫尔的证明课程。他的起点是可采性规则与证明——他将其称之为“争议性说服的推理过程”——的截然区分。[33]他采用了庭审律师的立场,该律师身处的时刻是可采性问题已经被处理完了,证据已经都就位了,而“该律师为自己提出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任务,那就是说服陪审团应该或者不应该相信争议中所主张的事实”。[34]像这样叙述听起来好像威格莫尔正在接受古代的法庭讲演术;事实上他的主要教育目标是相当不同的:其在于发展出“对证据进行考量的技能”[35],而且,尤其是精通几个有限的心理过程类型,它们针对为了得出一个整体上有利于其案由的证明力而对一堆混杂在一起的证据进行系统分析。为了这一目标,威格莫尔发展出一套特殊的方法,该方法被设计——用他自己的话说——“来使我们进入意识并且用语言表述一个证据总量之所以确实或者应该使我们相信一个既定的结论以及当这一总量的某一部分有所不同时我们的结论之所以将会或者应该会不同或者相同的原因。”[36]
这种方法的基础是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阿尔弗雷德?西季威克(Alfred Sidgwick)和斯坦利?杰文斯(Stanley Jevons)所阐述的归纳逻辑。这一过程的核心是对应用性归纳逻辑的一系列练习。最初的练习主要根据这种方法分析不同类型的证据例子,在这一过程中,威格莫尔引入了相当数量的心理学和科学材料。所有这些部分都仅仅是终局的预备步骤——分析一个混杂的证据总量、运用著名审判记录作为例证的一个精细阐述。简言之,包含一个两阶段的过程:首先,所有被学生考虑为与某一争议性事实潜在——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相关的证据都必须被以简明事实命题的形式表述出来。每一个命题都被给予一个号码并成为一张案件“证据重要清单”的一部分。第二阶段则是运用少量符号来将所有命题之间的所有重要关系描绘出来,并且指出作者对每个命题对于其直接事实(immediate probandum)之证明力的确信(或者相反)。最终结果应该表现出制图者对每一个证据之重要性及其对作为整体之案由之影响的确信。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已经以威格莫尔分析的一个改进并且有些淡化的版本为基础为本科生设计了诸多练习。富有特色的是,精选的重大案件已经提供了原材料——Sacco and Vanzetti, Alger Hiss, Tichborne, Hanratty以及最为重要的是Bywaters and Thompson已经被证明相当适用于此类练习。[37]为了使问题得以掌控,我不得不拟定了一套人为限定规则,比如说,重要清单包括的命题应不少于250个不多于500个,而且(在接受一个扩展至37步的图式后)图式不应该超过10步长。
这里不是一个充分叙述我对这些练习的价值和局限性之印象的地方。这里需要说的只是,尽管它们极其费时而且显然既是模拟的也是学院的(在一种非轻视的意义上),我确信它们对于许多目的来说都是极好的教学设计:进行这样的练习将要使人理解证据分析课包含对不同命题间关系的细致探查;它将有助于使学生意识到此类关系、逻辑跳跃的多种可能性以及当涉及大量证据时荒谬推理的复杂性。威格莫尔的方法为分析争议性事实问题的一种系统性进路奠定了基础;它为案由的整体组织,挖掘出未阐明的、常常令人可疑的命题以及描绘所有相关证据间的所有关系提出了一种受训式(disciplined)进路。它不仅仅是在一些基本的分析技巧上提供基础的一种工具,因为它还提供了一个视角——一种看待证据和那些大多数学生无法自然地接触到的复杂案件的一种方式。在我的印象中,学生对威格莫尔练习的反应是许多学生或者因为苦熬而叫苦连天或者为他们的具体案件所困扰,但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因为经历这一过程并且从中获益良多而深感欢欣。[38]
在当前语境下,威格莫尔的科学出于许多原因而至关重要。第一,它代表着对司法证明难题的一种分析性、非数学性进路的一个最为具体也最为发达的版本。第二,它意图将逻辑学、法庭心理学和法庭科学整合进一个单一的融贯框架中。一些心理学和科学材料看起来已经相当过时,逻辑学也同样如此——只是程度轻一些。但这并未削弱这种一般进路的有效性。第三,尽管威格莫尔的教育目标是价值无涉的职业性教育,但从这样一种学习中所能学到的主要课程将满足大部分自由主义教育家的标准。这并不存在冲突。[39]不过,威格莫尔的进路关注的焦点过于狭隘——它集中关注某一时间点上的一种立场即庭审律师。它关注整个法律过程中的一个点。威格莫尔遗落了过程学派和法律过程的怀疑论研究者视为相当重要的许多问题和因素。我想,这仅仅表明一种局限性,但并未削弱这一工作的有效性和价值。第四,它在一个重要的知识传统——英国经验主义——内提供了一个融贯的——如果不是充分证明的话——的理论,它可以与那些更容易地契合于如新康德学派、黑格尔学派或马克思主义进路这些哲学传统的视角和思想形成参照和对比。[40]最后一点需要强调一下:因为威格莫尔的“科学”为探索那些他自己未曾探索过的广泛理论问题提供了一个尽可能好的起点,这些问题如法庭情境下概率推理的性质,有关不同证据项分量的判断如何结合在一起,“整体论”对“原子论”进路,在法庭中“事实”如何建构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的性质和目的。[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