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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事实

  

  在对为解决这一难题所做的具体努力进行考察之前,我们至少可以暂时性地指出这一主题的潜在范围。杰罗米·迈克尔(Jerome Michael),我们故事中的英雄之一,将其对论辩艺术之理论基础的观点概括如下:


  

  ……由于法律论辩是通过话语形式来进行的,你需要一些有关话语用作符号(symbols)的知识,也就是一些语法知识。由于事实问题是由相互冲突的主张构成的,由主张之肯定和否定所组成并且通过主张之证明和反驳来加以裁判,你需要一些有关主张之性质、主张之间所能获得的关系之性质、事实问题之特征的性质以及证明与反驳之性质的知识,也就是一些逻辑学知识。由于对法律论辩至关重要的主张从来不会被证明至真实或者虚假而只能证明至一定程度的可能性,而且由于事实问题是通过相反之主张所构成的相对概率的计算来加以解决的,因此,你需要一些有关真实或虚假与盖然性之间的区别和概率逻辑的知识。由于主张是真实的或者潜在的知识、由于证明和反驳是一种知识事务,由于法律论辩的双方当事人断言而证人报告——如果它们是真的——他们的知识,而且由于知识是具有不同种类的,你就需要一些关于知识的知识,比如说,像对直接或感性知识和间接或推断性知识加以区分的知识。由于法律与事实之间、有关事实问题的主张与有关法律问题的陈述之间、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和对它们分别加以审判和解决的方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区别,因此,你需要一些关于这些问题的知识。由于诉讼当事人和所有参与到该行为和他们论辩之解决的所有人都是人,并且由于许多程序性规则都建立在与人性和人类行为相关的基础之上,你需要一些心理学知识。最后,当然,你需要促使你理解那些通过程序性法律来实现的关联性(tangential)目标以及对那些被设计用来实现它们的规则加以批判所需要的知识。[12]


  

  迈克尔的名单令人印象深刻:它包括逻辑学、语法和修辞学、认识论、法庭科学、盖然性的详细探究,法律与事实之间的互相关系,还有证据法的基本概念、规范和政策等方面的经典杰作。这一领域的其他先行者们已经勾勒出类似的框架,只是在细节和重点上有所不同而已。确实,从边沁开始,经过威尔斯、贝斯特、斯蒂芬、塞耶、古尔森、威格莫尔、迈克尔和阿德勒到列奥·列维(Leo Levin)、欧文·拉特(Irvin Rutter)及至将EPF视为一个重要焦点的当代法学教师当中存在着一个绵延不断的知识传统。[13]


  

  不过,当人们凝视这段特殊历史的时候,有时会怀疑它是否已成为附上奇特诅咒的一个主题。因为它读起来就像西西弗斯的故事,他被判永远将一块巨石滚上山,而在它到达顶端之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滚下来。[14]发端于法庭环境的修辞学研究已经成为几个学科——比方说,归纳逻辑、文学批评、语义学、甚至心理学的某些部分——重要发展的灵感来源,但却已经被法律学科所遗忘。[15]詹姆斯·密尔编辑了边沁的《司法证据导论》,当出版者为边沁有关贿赂陪审员(也可能是他委婉地对宣誓的亵渎神明的批评)的观点所震惊时,该书的三分之一已经在校对中了,而结果是被推迟了大约三十年才公开出版。[16]当青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完成编撰边沁的巨著《司法证据原理》这项壮举之后,他很快便遭受了众所周知的打击并且用沃兹沃斯的诗来取代边沁冷酷的知识图钉。[17]边沁的大多数概念和基本的理论分析已经完全被吸收进英美证据研究传统,但他的主要观点——所有的排除规则都应该被废除以及事实认定应该被视为一个典型的理性过程——则仅仅被有限地接受。


  

  1908年,胡果·穆斯特伯格(Hugo Muensterberg)为法庭心理学宣告了一个新的领域,[18]只是因为约翰·亨利·威格莫尔这颗证据法正在上升的明星写了一篇充满讽刺外加最非威格莫尔式智慧的文字,这些文字如此富有影响以至有效地打击了心理学家们尚处于萌芽状态的热情——而法庭心理学也因此沉睡了数十年。[19]反讽的是,威格莫尔自己随后便进入这一领域,[20]但更多是以一种玩票者的方式,几乎完全借重于法律人们的著述和印度文职机构一位成员G. F.?阿诺德(G. F. Arnold)——他既非律师也非心理学家——在严肃的实证研究领域所作的工作。[21]在现实主义运动的全盛时期,年轻的罗伯特?梅纳德?哈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与一位心理学家唐纳德?施莱辛格(Donald Slesinger)合作了许多年;但在他过早地转向芝加哥大学校长任期之后,哈钦斯便放弃了,在一篇引人注目的题为“一位前法学学者的自传”的文章中他指出说他已经浪费了时间。[22]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杰罗米?迈克尔(Jerome Michael)和莫蒂默?阿德勒(Mortimer Adler)着手准备对EPF的逻辑层面和分析层面进行最为详细的论述,题目为《司法证明的性质》(The Nature of Judicial Proof)。[23]这实际上达到了被私人出版限量发行的阶段,但完全版却从未获得完全出版,也许是因为包括威格莫尔在内的评审人因为其不具有实用价值而否定它。[24]威格莫尔自己的《司法证明原则(后来改为科学)》则遭遇了更为诡异的命运。他在西北大学讲授一门有关证明的课程长达多年,这一课程一直是针对证明在法庭情境下的分析维度和心理学维度的最为系统也最具智识含量的尝试。当威格莫尔担任院长的时候,他的课程是课表的常规部分,先是作为必修课而后作为一门选修课;在他不再担任院长之后,它便被移到暑假项目里了。该课程的教材首次出版于1913年。[25]从挑剔的眼光来说,它被很好地接受了,但据我目前所发现的,在威格莫尔生前,它从未被任何其它法学院采用过一次以上。它之所以出了三版的原因似乎在于他的出版者小布朗珍视他们与威格莫尔的友谊(出于充分的理由)以及小布朗销售商在那些将该书视为不错的枕边书的实务者们发现了一个适中的市场。[26]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这一样式已经延续下来了。比如,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晚期,宾夕法尼亚法学院的列奥·列维着手准备了一系列出色的材料——《证据与行为科学》,但这同样也不曾以一本著作的形式出版。[27]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个出版边沁的有关证据的非常广泛的著述——在一些人眼里,其工作中最为重要但也最不为人所知的一个方面——选定版的雄心勃勃的计划因为资金短缺而被无限期地冻结起来。[28]


  

  就法学教育而言,可以辨析出一个类似的、不那么戏剧化的样式。在1960年之前,在法学院中尤其是美国法学院中,曾经存在一些设立有关事实认定课程的常识。就像所有的教育实验一样,这些尝试也几乎毫无例外地被作为成功者而加以报道;杰罗米·迈克尔在哥伦比亚,杰罗米·弗兰克在耶鲁,威格莫尔在西北,马克斯法官和欧文·拉特在辛辛那提,马歇尔·霍特斯(Marshall Houts)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而列奥·列维在宾夕法尼亚,他们都位列那些曾经尝试着发展出有关事实认定课程的那些人之中。[29]他们的多样性令人倍感兴趣,但更为引人关注的事实是它们都未能确立下来;几乎毫无例外地,它们都被矗立成教师个人短暂贡献的纪念碑。它们都未被制度化,也未开展积累经验的课程。这一样式或许可以以喜剧性的证人“实验”为象征。文献中充满了沿着下列路子的报道:一位戴着大礼帽和燕尾服、左眼带着单片眼镜,右手端着一杯放在银托盘上的香槟、左手拿着一把枪的学生冲进教室,大声叫道:“你个下流胚子,我受够你了(‘You bounder, I have got you at last'''')”;他 向老师射击然后再次跑出去,手里仍然拿着香槟。然后,这位老师死而复活,让班里的学生写下他们刚才所目击的一幕。他们几乎总是将单片眼镜放错眼睛,忘了香槟并且用其它词来代替“下流胚子”。这些所谓的目击证人实验无疑生动地讲授了简单的一堂课,但即便在筹备它们的方法上,知识也并未基于实验而得以积累。它们依然是特殊的、间歇性的并且本质上是业余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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