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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政策评价中的成本收益分析

  

  2.对“非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评估标准的再细化


  

  考虑到“非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在现实状态中的多样性,以及“乐意付费评估法”鉴于被调查者和采访者身份差异极有可能导致的数据偏差,美国对于“非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nonmarket benefit)发展出更为细化的标准,以弥补量化结论在“可得性”和“一致性”间的矛盾。这里以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作为例子,加以介绍。


  

  对于一项以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为目标的政策而言,“非市场化收益”的获取和量化结果,是成本收益分析中无法绕开的重要环节。但是抵抗危险、保护健康的货币量化如何取得?根据美国的实践,需要区分危害本身是否具有“致命性”,来发展出更为细化的评估方法。首先,如果危害属于“非致命的疾病与损害”(nonfatal illness and injury),那么对于减少该种危害所产生利益的核算,目前在健康安全行政领域较为广泛采用所谓“直接费用”(direct-cost)评估法。它是以规制措施能够避免多少疾病或损伤为基础,计算出如果发生该类疾病或损伤,必须花费多少费用(例如医疗费用、维持工厂运作的费用等等)能够补偿。这些费用就成为规制措施所带来的收益。“直接费用评估法”虽然比较简练,也有助于确定相对统一的标准,但是它无法将规制措施所能避免的时间损失、精神痛苦等利益计算在内。[26]


  

  如果危害属于“致命性风险”(fatality risks),那么,对于减少“致命性风险”所带来收益的评估,由于涉及对生命价值的判断,引发了更大的争议。美国对此发展出两个被设定的评估目标,分别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价值”(value of statistical life, VSL)与“统计学意义上延续寿命的价值”(value of statistical life-years extended, VSLY)。前者借助于确定不同行业领域的“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价值”数值,然后根据减少的死亡人数计算出收益,因此,它比较关注某项措施可以避免多少人“过早丧生”(premature death);[27]而后者关注更为细节的生命质量,因为并不是一项可以救回更多生命数的规制措施就一定优先于其它总寿命数虽短、但生命质量更高的措施。[28]因此,究竟采用哪一种评估目标也成为争议的交锋点。或者正如有学者说的那样,这两种方式的选择必须看具体危险的样态决定,而不能绝对地说何种更为优越。[29]


  

  四、成本收益分析的反思与修正:一个未竟的争论


  

  不可否认,成本收益分析有其独特的优势,其采用“货币共量”方法致力于比较项之间的通约化和比较结果的客观化,为广泛存在于公共政策选择与司法评价中的利益衡量提供了客观基础。以经济学方法为基础的成本收益分析,已经开始频繁出现于法院审查政府规制措施的司法判决中。不少规制措施因为“过高的成本却没有显著的效益”而被法院宣布为无效。但是,如影随形般,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诞生和运作之初,就有大量的批评和质疑声。


  

  (一)成本收益分析的质疑


  

  首先,成本收益分析所赖以为本的共量化,一直无法摆脱“量化困境”的疑团。姑且不论类似生命健康这种十分难以界定货币等额的评价对象,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存在,成本与效益各自在影响范围上的扩散性和变动性,影响正确市场价格形成的因素居高不下,贴现率选择的理论困扰与实践难题,在经济学自身都无法解决。其次,假使数据化的方法都是科学的,共量基准能够一律采取“货币”形式吗?很多学者质疑,人们对货币作为等价物的信赖,能足以渗透到针对生命、健康、精神、幸福、人性温暖这些“软性变量”(soft variables)的评价领域?对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评价,真的能够等同于对于人数、年纪、收入、剩余寿命、一毫克二氧化硫等数字加减乘除的运算法则吗?[30]


  

  即使所有的技术方法和货币共量基准都可信,又如何确定所欲评价对象的范围?换言之,“投入”与“产出”自身能否被清晰界定?仅以禁止一项排污为例,其成本,除了规制措施的政策制定成本(例如专家成本、实地勘验、文书资料、信息查询、官僚人员、办公场所等)、执行成本(例如武器配备、查封扣押、物品折损、仓储保管、通告邮寄等等)之外,企业成本(例如企业破产、员工下岗等)、行业成本(例如整体行业甚至整条产业链的市场格局变化)、家庭成本(例如雇主失业后的子女就学、保险医疗、饮食住房等)、社会成本(例如犯罪指数、市民素质、人才储备等),该如何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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