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可替代性手段”为评估对比
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与收益,虽然构成成本收益分析的核心单元,但是,即使某一特定规制事项在“净收益”和“收益/成本率”上都获得令人满意的答案,政策评估也尚未终结。与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与收益作为一个“单体性”、“缺乏对照”的数据不同,对“替代性手段”的评价,则为成本收益分析提供了更为宽广的政策选择和参考背景。这里产生了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最大净利(maximum of net benefit)。[12]予以重点考虑的每个可替代性手段,都将形成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与收益数据,在广泛地对比这些替代方案之间的优劣之后,政府才会最终宣称定案的规制计划,并同时说明最终采纳的政府规制措施能够为社会带来的最大净利。[13]通常情况下,“维持现状”或者说“不规制”,也是可替代方式的评价对象之一。比如有时,“零规制”方案,构成行政机关强制性的说明义务。值得说明的是,在替代手段的评价过程中,全面的资讯收集工作十分重要,各项措施规制效果发生的“规模”、“实效”、“可能性”,以及依据个案考虑不同手段间是否具有其它特点,例如“不可恢复性”与“独特性”等,[14]以及选择不同层级的执行机构等因素,都是需要纳入考虑的范畴。[15]
(四)以“分配效果与公平性”为兼及考虑
从美国的实践看,虽然成本收益分析高度依赖“货币共量”的技术方法,但是,对于政策实施所可能衍生的“分配效果与公平性问题”,也被纳入考虑的范围。当然,正如政府所承认的那样,有关资源分配的公正性问题,本质上并非成本收益分析所擅长的领域,但是,由于一项规制措施的实施,往往会造成不同人口与经济阶层(例如按照收入高低、种族、性别、产业类型的区分)在分配效果上的差异,甚至产生所谓“代际正义”(justice among generations)问题,[16]因此,成本收益分析不能完全置公平性问题于不顾。但是,由于不同的规制方案其成本与效率分配的结果自然不同,其间很难以一个抽象的法则来证明哪一种分配更合乎公平。因此,联邦预算管理局仅仅要求,必须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成本收益分析对分配效果的影响状况,而不是直接地断定何种分配方案更加公平。[17]
三、价值评估的技术方法
综合以观,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上是按照“货币量化分析(monetization)→其他量化分析(quantification)→定性分析(qualitative)”的方式进行。其中,以货币为量化基准提供价值评估的“可共量性”,对于整个过程都发挥了重要意义。因此,有关成本收益分析如何在各类不同质的价值间获得货币量化标准,如何将它质量化转化为货币量化,如何将非量化因素转化为可量化基准的技术方法,就需要受到很大的重视。
(一)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评估
最容易给予货币量化的价值,是那些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的价值。以货币为一般等价物的市场规律,是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直接得出货币基准的关键。比如,对于具体的货物以及劳务,通过市场价格换算就能确定其经济价值,这也是成本收益分析中最常见的货币量化方式。当然,落实到一项特定规制事项的成本收益核算上,则可能是对多项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加减问题。例如,许可是一项规制手段,在许可的成本核算上,审批机构本身的运行费用(如办公场地、器具、人力成本等),和企业为通过审批所支付的费用(如购置设备、筹集资金、聘请律师、准备文书材料等),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换算得出量化结论。[18]不过,虽然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评估相对容易,但还是存在不确定的可能性。
1.市场无法显现真实价值:寻找“影藏价格”
虽然对于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的评估,相对简单,但是,依然存在着市场价格无法真实反映价值的情形,这个时候,即使是具有“直接市场交易性”价值评估,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首先是,当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出现时,“对价”本身并不真正反映价值。比如,为了保护农作物免受污染而采取规制,农作物增产的预期构成收益评估的一部分。通常情形下只要将增产量乘以市场价格,就等于这一部分的规制收益,但是,如果在同一时间,政府正在进行农作物物价支持的规制,那么,该农作物的市场价格实际上是政府介入支撑(或平抑)的结果。此时,就需要找到市场价格背后真正的“影藏价格”(shadow price)。不然,整个规制计划的成本或者效益就有被高估或低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