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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政策评价中的成本收益分析

  

  (二)从计算到描述: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修正


  

  这种完全以货币基准进行共量的方法,被称之为“纯粹或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pure or standard CBA)。从操作层面看,由于在量化标准取得的科学性、货币基准转换的共量性和成本收益范围界定的确定性等诸多方面,并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答,因此从其诞生之初,就如影随形般地存在质疑。而从学科背景看,对成本收益分析所带有的高度科学原旨主义的倾向,也随着经社领域对泛科学主义的怀疑,而日趋显现。无论是基于对纯粹或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的修正,还是基于对其现实化操作的还原,学界纷纷讨论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可能转型。它们包括:修正后的成本收益分析(Modified CBA)、多目标分析(Multi-goal Analysis)、计质成本收益分析(Qualitative CBA)、成本效能分析(cost-effective analysis)、成本效用分析(cost-utility analysis)、成本可行性分析(cost-feasibility analysis)等等。不论这些提法各自在细节和侧重上有何具体差别,但就其致力于改良和修正“纯粹或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角度看,它们大多体现出如下特点:(1)保持削减政策成本的初衷,依然追求效率指向的价值目标;(2)在此基础上,非经济性的价值目标,比如公平、正义、生态维护等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来弥补纯粹成本收益分析单一效率目标的缺陷。例如修正后的成本收益分析(Modified CBA),通过修正分配权数(distributional weights)来致力于达成多元目标;(3)对于居于核心地位的货币共量而言,力图改良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开始采用货币与其它数据量化共存的方式;(4)最为重要的是,从原来单线性“计算”(calculation)向复线性“描述”(description)转型,从而改变从定量直接到定性的路径,而采取更为灵活的质化方式。通过对质化的描述,考虑方案的优先顺序。综合以观,试图在目标与方法上呈现更为多元的整体。[31]


  

  (三)一个未竟的争论:代结语


  

  尽管针对修正和改良传统成本收益分析的呼声不绝于耳,各种替代性方案也纷纷献台,但是争论却并未结束。传统方法强调科学客观性(scientific objectivity),却被认为导向一个“既不科学、也不客观”的立场。而修正方案则缝缝补补,反过来遭到“抛弃立场、陷入泥潭”的质疑。[32]


  

  当然,归根究底,无论是纯粹或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还是以改良和转型为口号的成本收益分析修正版,它们都根植于经济分析逻辑并以追求效率为首任。即使修正后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企图超越数字化和货币衡量的狭隘比较,并在社会价值层面加入效能性、公平性、可行性及其他多元价值因素的处理,但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变化,这也导致人类共识中许多居于核心地位的价值观,诸如人性尊严、安全和追求幸福,陷入了“经济性假设”的门槛。更尖锐地说,在成本收益分析面前,个人成为政府规制政策评价中的“手段”和“要素”。这样,康德曾提出的“绝对的道德命令”,也就是“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谓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当作手段来对待”的社会正义底线就遭到抛弃。


  

  “预防原则”(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就是据此而提出的一支重要的批判力量。预防主义论者提出:“当出现一项可能威胁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情形时,预防性的措施就应该被采取,而不论其成本与效能的均衡是否能达到完全科学化确认的程度。”[33]换言之,并非一旦当某项政府规制措施的社会成本超出个体保护的数字计算法则,政府就有权宣告风险预防没有价值。政府不能据此懈怠自己的职责,因为谁都无法确定将税收支付在所谓“其它更加合理的领域”,是否一定产生好的社会结果;而在国际社会中,更没有理由相信,某个国家或政府对于规制措施的经济评估,能够达到超越预防全球性危机和人类社会安全的整体目标之上。“安全总比遗憾好”(It is better to be safe than sorry)。可惜,资源有限的现实和分配理性的需求依然存在。美国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执牛耳者的波斯纳、孙斯坦和哈恩都坚持,“不能因为对个体的过度保障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瘫痪”,“安全固然比遗憾好,但是谁都说不清楚,谁的安全比谁的更为重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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