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治理中的激励模式
丰霏
【摘要】法律治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法律激励的场域存在于法律关系的实践之中。法律激励的实现模式主要包括三类六种模式:权利模式与义务模式、奖励模式与惩罚模式、助力模式与阻力模式。各种模式之间具有相互联系、互相辅助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激励;激励因素;激励方式;激励模式
【全文】
法律之治的最高境界,在于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或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整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或者说,通过规定“强制地”让人们不做什么的具体规则,产生“非强制地”让人们做什么的普遍激励,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1]也就是说,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采取从社会角度来看最优的行动。{1}(P66)而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作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形成理想的法律秩序。[2]因此,从应然层面上讲,法律制度应当是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激励机制。[3]具体而言,“法律激励”(legal motivation)是指法律制度对法律主体之行为的“激发、鼓励”,包括奖励性的正向激励与惩罚性的反向激励,也包括经济学上的“激励”(incentive)之意。各国法律制度的内容设定和实际运行都必然影响民众的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实际发挥激励个体行为的效果。唯有掌握法律激励的基本原理与机制设计的内在规律,才能理解法律激励现象,作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
一、法律激励的场域
心理学理论认为,激励的对象就是作为个体以及社会成员的人。[4]管理学、组织行为学或管理心理学上所要解决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因而往往将激励的对象称为员工、职工、组织成员等。[5]在教育学领域,教育激励的对象被认为是受教育者或学生。[6]典型的经济学激励理论则往往将代理人视为激励的对象。[7]其他学科在应用激励理论的时候,大多也是秉承这种思路,将心理学上的抽象的、一般性的人转化为本学科中的具体的行为主体。[8]而在法学研究领域,现有的理论也一般将法律激励的对象归结为当事人或行为主体。[9]在此,我们支持这样的观点,认为法律制度激励的对象是法律行为的主体。
由此,我们也必然注意到,法律激励的场域存在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过程中。为了更加清晰地说明法律激励的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心理学家勒温(K. Lewin)的“场动力论”学说这一最早期的综合激励模型,尽管这一理论模型显得过于简单,但对于说明法律关系对法律激励的意义却是足够了。勒温综合了行为主义激励理论对外在激励的强调和认知派激励理论对内在激励的热衷,提出了激励的“场动力论”,即认为行为的方向和向量受到外部动力和内部动力的双重“力场”影响,是两种“力场”的函数值,用公式表示就是B =f (P, E)。其中,B为个人行为的方向和向量,P为个人的内部动力,E为环境刺激,f表示P和E的函数关系。[10]与法律激励相结合,法律激励的环境也就是法律所预制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由此我们认为,可以将B =f (P,E)模型转化为B =f (P, R),其中R指代作为激励“力场”的法律关系,P指代的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以及不具法人资格的各种组织等等这些法律行为的主体自身的因素。与此相应,B指代主体行为的方向和向量,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对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方向和向量的激励程度取决于该主体的内部动力和其所潜在附属的法律关系环境的综合结果。在这一模式中,法律行为主体P也就是法律制度的激励对象,法律制度的激励设计都是围绕着法律行为主体P而展开的,并且在同一个B =f (P, R)模型中,R也仅仅指代围绕该法律行为主体P而展开的“法律关系场”。[11]
在B=f (P, R)的激励公式中,法律制度的激励模式一方面反映在R有关权利义务的规范内容中,另一方面也反映在函数f所提供的激励方法上。因此,法律激励的模式具有内容与方法两层含义,从而,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选择激励模式也就是要选择相应的激励因素和激励方式,并将它们通过权利模式、义务模式、奖励模式、惩罚模式、助力模式、阻力模式等激励模式而具体表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