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宪法学“体”之确立与“用”之选择
韩秀义
【摘要】无论是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展开的争鸣,还是关于宪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的讨论,都涉及到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的“体用”关系。从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现状来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研究之“体”的杂糅与缺失,因此,因应之道便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之“体”的区隔、细化与比较。鉴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宪法学研究之“体”进行确立、对“用”做出规划就尤显必要与紧迫。中国宪法学研究之“体”包括“事实”之体、“文本”之体与“理论”之体,因“体”选“用”,政治宪法学、
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或
宪法解释学之“用”在总体上理应并存,但相对于具体研究之“体”,研究之“用”也呈现出平行性与优先性相交织的多样状况。对“体”的精确确立与对“用”的恰切选择,也会开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新阶段。
【关键词】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国宪法学研究;体;用
【全文】
晚近,在中国宪法学界发生的两个现象颇值得关注:一是学者围绕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展开了争论[1],二是学者对宪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进行了讨论与设计[2]。这两个方面的争论与讨论实际上都牵涉到一个核心问题,即中国的宪法学[3]的“体”与“用”[4]: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事实上是宪法学研究的“体用”之争,而宪法教材与教学方法的讨论则是宪法教学实践层面的“体用”考量。关于中国宪法学的“体”与“用”的争论与讨论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与“用”问题的一个部分,这种争论与讨论既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多样化趋势,也显现出中国宪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依照林来梵教授的判研与诊断,当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存在着四大问题,分别是规范准据上的虚无主义、规范原理上的买办主义、研究目的的极端实用主义与研究意义的悲观主义。[5]这四种缺失实际上都关涉到“体”的问题,如规范准据就是在说明研究的对象,规范原理就是在说明研究的依托,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就是在考虑研究的实效与宪法的实效。
然而,中国宪法学研究并不能脱离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而孤立、封闭地展开,所以,若要清晰地解释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体用”问题,就需要将之置于更为宽广的领域,在对中国的宪法学“体用”问题的阐释过程之中去谋划中国宪法学研究“体”的确立与“用”的选择,因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的“体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势必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体”的确立与“用”的选择。因此,从宏观层面去检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就是一个不能省却的环节。在揭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时,研究路向与学术资源一定是多元的,在本文中,笔者仅以“体”与“用”为依托且以“体“为主要展开讨论与解释。
一、问题: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之“体”的杂糅与缺失
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的杂糅是指在大多数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并没有依据宪法的特质与国别类型将宪法研究对象、研究的(理论)依托、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做出清晰的区分,而是混溶在一起,最终导致“你不是你、我不是我”的杂乱状态;“体”的缺失是指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遗漏了一些国家的宪法问题研究,导致了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的残缺不全。
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的杂糅与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不可能一网打尽,但以下三点尤为值得强调:
第一,普世与科学的宪法学追求同宪法个性多样化的矛盾。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追求宪法研究与解释的普世化与科学化倾向,从而企图在最为一般的意义上阐释宪法问题。比如张千帆教授认为要使宪法学获得长足的进步,宪法必须奔驰在社会科学的轨道上;它必须成为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宪法,而不只是政治家或宣传工作者的宪法。这就要求宪法学超越特定意识形态的教条,超越制定宪法并赋予其效力的政治权力,尽可能从中立与客观的视角来审视宪法对社会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只有这样,宪法学才可能和物理学或经济学一样成为一种“科学”,宪法才不至于沦为一本纯粹的宣传文件。[6]这种追求值得赞美,但目标能否实现却不必然;即或在形式上获得了实现,对其效果依然可以心存疑虑。追求普世与科学的宪法学,就是要在宪法学研究中构建“一体”,“一体”就是“原理”,就是对世间林林总总的宪法现象做出了极为抽象的概括,反过来,一体化的原理也能对丰富的宪法现象做出科学化的解释。同时,原理越是抽象与概括,其鲜活的实体内容就会越少,在应用上也就需要通过多样化的宪法实践来赋值,而具体的宪法实践千差万别,宪法应用也必然具有“多体”性,“一体”与“多体”就会产生矛盾,结果这种普世与科学的宪法学追求极有可能坠入形式“一体”与内容“多体”、“一体”解释不了“多体”与“多体”不能支持“一体”的矛盾状态。
支持上述判断的实例众多,这里仅举一例加以佐证与说明。张千帆教授一般性地、一“体”化地讨论了由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所构成的政府组织形式,在具体层次上也讨论了中国的相应机构,[7]这似乎在用“多体”之一支持着“一体”,可问题是,中国的政体或政府组织形式远非如此。如果真正坚持科学与规范的宪法研究立场,为什么不将中国共产党纳入政体之中呢?因为按照中国宪法典与中国宪法实践,执政党不仅在宪法典中巍然屹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真真正正、实实在在地掌握着国家权力,而既然执掌着国家权力,为什么却要将之排除在政体之外呢?这种遗失或规避或许并不是科学、客观与中立的研究立场,而恰恰是中国政治学者通过对古典政体理论的复归以及对中国政体现实的把握,认为在政体分析层次上,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当今的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党不能自外于中国政体之外。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她属于中国最严格的公共领域,是政体组成部分的最重要制度和机构,而不是“党”这一词原来意义上的部分或派别。[8]本来,试图确立政体的“一体”,也希图用中国政体来支持“一体”,但中国政体并不是这样的“一体”,后果就是“一体”与“多体”发生了矛盾,但由于“多体”才具有真实性,就导致了“一体”抽象性建构的垮塌,导致了“一体”与“多体”之间关系状态的混乱不堪。
第二,外国宪法学研究之“体”的单薄与缺失。从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表象来看,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可谓轰轰烈烈,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之一就达到了厚重程度。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或许恰恰说明了“体”的单薄。表现之一是对西方宪法的研究译介多、著述少。译介西方宪法学作品的意义十分巨大,不容否定,但这种意义不能拔升到“其意义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的程度,因为译介只是对西方知识的接引而不是思想的创生。作为知识的西方宪法理论与制度实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宪法学是知识之学;而仅有知识之学恰恰说明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之“体”的单薄,因为宪法学更是思想之学,思想之学不能靠接引,而只能靠创造。在此,不妨照抄支振峰博士的论述加以进一步说明:
虽然知识(knowledge)与思想(intellectual、thought、idea)很难截然分开,知识往往还是思想的载体,但两者仍然有区别。从本文的意义上来说,最重要的是,思想是原创性的、主动的、能动性的,相对知识而言它更为鲜活、动态、开放,它是主体针对某些实践问题或理论问题,或者物质领域或思维领域所进行的分析、推理、演绎等思维活动及其结果;而知识主要是“习得的”、被动的、工具性的,相对思想而言它比较确定、静态与封闭,它是思想的载体,或者人们对他人思想或者人类的某些经验、做法的归纳、整理、记录的结果。比如说,作为法理学家的哈特有着深邃的思想,而作为哈特的研究者,通过对哈特法律思想的阅读、整理、归纳,笔者可以掌握这种思想;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说笔者拥有的是关于哈特法律思想的知识,而不能说笔者因此也具有了自己的法律思想;然而,一旦笔者基于哈特所欲解决的那些法学根本命题也进行了自己的思考、分析,并能够基于自己的思考与分析对哈特的思想作出自己的肯定或批评,捍卫或否定以及修正甚至重构,对哈特所欲解决的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且这些都言之有据、持之有故、论证精当,那么,就可以说笔者也具有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不过是对思想的记录,是“死”的,即便读书再多,学富五车,没有思想也只能是“两脚书柜”;而思想则是直涉问题的原创性思维活动及结果,它是“活的”,是人们对物质领域或思想领域的原创性探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