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宪法学“体”之确立与“用”之选择

  

  可见,作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之“体”的关于中国宪法政治性与社会性“事实”的描述与解释,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居于前提性地位,这种前提性地位不仅是逻辑的,更是实质的。为了准确解释中国宪法的“事实”,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即中国宪法研究之“用”)也是开放的、多元的,即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都能够在这个问题领域得到应用。在这种多学科的交汇点上,如果要谈论“独特”的话,首先不是方法的独特,而是贡献的独特,或者更直白地说,如果宪法学研究欲图有所贡献,凭借的不是什么规范研究的方法,而是抢占先机地在知识与思想层面做出卓越的学术贡献,这就需要宪法学者首先超越学科界限与打破学科壁垒,成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知识)与具有穿透力、前瞻性的宪法学家(思想)。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政治宪法学代表学者之一高全喜教授的学术贡献就是一个极好的范例。当然,中国宪法“事实”的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不能替代对中国宪法文本的研究,也正是在中国宪法文本的研究中,才能真正发现与体会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的魅力之所在。


  

  所谓中国宪法文本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中国宪法文本的规范性研究与中国宪法文本的实效性研究,限于文章篇幅,这里只对前者展开简略解析。对中国宪法文本研究的目的之一是要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规范世界,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其前提是要对中国宪法的诸多特质给予准确揭示与解释,其主要内容包括[30]:其一,中国宪法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中国宪法性质的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中国宪法内含的价值、中国宪法文本的特质两个方面。其二,中国宪法规定了怎样的主权架构?研究中国宪法的主权架构,除了描述通常意义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一府两院”,还必须关照宪法序言中所规定的执政党、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因为它们也是为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其三,中国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31]究竟包含哪些种类?宪法渊源同宪法形式究竟是什么关系,或者说,不同的宪法渊源组合对宪法形式的效力与实施究竟有何影响,反之,宪法形式本身所具有的特质又会对宪法渊源有何选择与过滤?其四,中国宪法权利的意涵是什么,有哪些类别,形成了怎样的宪法权利体系,具有怎样的保障与实现方式?其五,中国宪法文本中究竟规定了怎样的宪法监督制度?在既有的宪法规定中,除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外,是否存在以执政党为核心的宪法监督制度?如果存在,这两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怎样的关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关系?在现存的宪法监督制度中,是否隐含着中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如果存在,这种违宪审查制度的特色是什么,缺陷是什么,是否具有规范化以至获得实效的契机?


  

  这里所罗列的问题虽不全面,却极为根本。无论是宪法解释学还是规范宪法学,都必须就这些问题做出明确回答,由此才能奠定关于中国宪法知识之学的基础,也只有在中国宪法知识学的基础上,中国宪法的思想之学才有可能形成。进而言之,只有依凭中国宪法的知识与思想之学,宪法解释学才能在学术上对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宪法现象做出恰当的解释与评价,规范宪法学才能为激活中国宪法进而为中国宪法的规范化做出相应的学术贡献。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宪法解释学对于中国宪法文本的解释还是有选择的,或者说,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了切割式研究,主要关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而对中国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的文本解释还显匮乏,这样就不能形成关于中国宪法文本的整全性知识,笔者将这种状况称之为“碎片化研究”;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指向更多是在致力于规范分析方法独特内涵与作用的建构与阐释,正如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林来梵教授所说,规范宪法学基本上仍是一种方法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立场,为此任何人均可以从这一立场出发展开对某个具体宪法问题的研究,甚至建构宪法学的整个理论体系,[32]笔者将这种研究指向称之为“方法论偏好”。


  

  对于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偏好”而言,本身无可厚非,但欲使规范宪法学研究方法获得证立,还需要对规范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内涵、问题意识做出清晰的阐述与交代,还需要通过对中国宪法相关问题的规范化解释来展示规范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恰切性与方法的魅力,更需要对规范宪法学研究方法所依托的时代背景做出宏观上的判定。前者是有关规范宪法学本体问题,后者是规范宪法学存在的宏观场域问题;前者是“内部性”问题,后者是“外部性”问题;前者是“规范性”问题,后者是“实效性”问题。而对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论与分歧来看,根本症结在于对“我们处于什么时代”具有不同的判定:政治宪法学虽然没有直言或者竭力回避当下中国仍处于革命时代的判断,但在其字里行间却不难发现它的判断是,我们尚处于革命时代、非常时刻,或者说处于尚待“反革命”的时代,亟待转向平常时刻的时刻;规范宪法学的判断则相反,其理论的出发点就是以我们处于平常时刻,而绝不是纯粹的非常时刻为预设,诸多事件可在平常时刻的框架中处理,因此倡导围绕文本、围绕规范形成思想。[33]由此看来,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的争论是由“外部性”问题而引发的,是由对中国究竟处于怎样时代的不同认识所导致的,所以,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鸣主要不是关于本体问题的争鸣,而是对中国现时代性质的认定分歧。因而,高全喜教授才会认为,规范主义宪法学作为人类宪政文明的成果,其技术成就、对权利保护的积极效果以及在有限的历史时间里作为“冒名立法者”的改革进步功能,我们绝对不能忽视。而且这一整套的话语和技术也确实是宪法学家的看家护院的本领,是真正的、狭义的“法学”内涵,但这不意味着“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法典)”。我总是认为,政治宪法学是在为他们那一套规范主义宪法学的实践运用打造必要的政治前提,试图用学术的方法消解施米特所谓的“一个民族的正当意志”与“一个封闭的合法性体系”之间的“不可消解”的对立。[34]那么,中国现在究竟处于一个怎样的时代,究竟是非常时刻还是平常时刻,是需要政治决断还是文本(规范)锤炼,就是一个不得不然的问题。也许最后的判定结论会有学术上的不同,但在判定时需要中国“在场”,不能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通过解释与甄别相关学术语词来获得结论。对此,许章润教授的判定或许具有启发性:平庸政治、规则政治、民意政治和维权政治,既为日常政治准备了条件,也就是在为从训政过渡到宪政预做准备,而且,它们本身也是日常政治的表象与原因。当下中国,转型历史正在爬坡,需要的是助力“推一把”;民主政治正在敲门,缺的是“临门一脚”。对于富于理想并且深谙政治本质的政治家来说,可谓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时代呼唤着自己的政治与政治家,要求他们经由政治决断,将中国从训政引领向宪政,最终完成中国文明的政治秩序的现代化转型,彻底走出历史三峡,实现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35]其实,中国现处于一个怎样的时代,除了在宏观上进行判定外,每位宪法学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种种“焦虑”做出体察,即这些焦虑是能够通过宪法文本的精致分析与规范化运用得到根治呢,还是需要通过宪政主义导向的政治决断才能获得化解呢?在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况下,哪一种更是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呢?[36]以笔者的自身体验,更倾向于中国现在处于向日常政治过渡的关键时刻,或者说中国依然处于非常政治时期,所以,政治宪法学较之于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更切中中国问题的核心与要害,对于中国宪法问题更具解释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