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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私权的类型体系

  

  可以用来考察私权模型的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围绕私权展开的关系。私权在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基于指向客体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私权关系。私权关系中,权利人较客体具有优越性,可以主张对客体的归属;权利人较相对人,则地位平等。客体对于私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客体是界定私权的手段之一。客体确定了私权在外部世界的条件和限度,客体的属性,限定了权利人作用外部世界来达成目的的能力。客体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有了权利,可以如何干,干什么?”[19]如物权、债权同为财产权组成部分。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他人的行为。由于指向客体不同,二者在行使方式方面也不相同。物权体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利人通过支配实现物的归属;债权由于涉及到他人自由及人格,只能请求他人履行行为,而不能支配。与此同时,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对塑造私权模型也至关重要。权利的概念指向两个人的关系,包含了从一个人行为实施到另外一个人结果遭受的顺序。[20]私权模型围绕权利人需求展开,呈束状结构,结构两端连接着彼此对应的当事人。组成当事人之间私权关系的各部分以及各部分与整体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关联。法律中合同、信托、财产、婚姻等术语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它们是复杂、繁多的法律关系的集合。[21]在私权关系中寻求具体私权模型,是对私权的解构也是对私权的架构。规范中的私权由于有了经验基础,会更加合理与正当;新生私权可以根据自身特性,确定在私权体系中的位阶,形成私权的自生秩序。


  

  四、民法典中设计私权类型体系的思路


  

  (一)总则对私权类型体系的提炼


  

  “总则包含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性内容。”[22]总则的这一特征,使民法典具有了更强的包容性、开放性及稳定性。总则的规定,对各具体部分具有统领及指导作用,分则及单行法围绕总则展开,形成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


  

  私权类型体系,可以规定在总则中的内容,必须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特点,它是对具体私权共同内容的提炼与总结。“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于私权体系的建构应当采纳这种将权利的共性要素予以抽象、概括,在总则中规定权利的一般性内容的立法模式。”[23]我国2002年的民法草案,在总则中专门对分则各编涉及到的具体私权进行列举,包括物权、债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与婚姻家庭权。该章对私权的列举,遵循的是以客体为标准的分类方法。抛去这一因素,该章尽管列举全面,但逻辑主线却不清晰,相互之间关系不够明确,处于不同位阶层级的具体私权被简单地罗列到一起。在民法中,这些具体私权无不重要,但它们却不是有关私权一般内容的抽象,这大大减损了私权体系化效果。为保证民法典私权体系的开放发展,总则中应设定一般条款,概括规定对具体私权具有衍生作用的私权类型谱系,而不是单纯的列举各项具体私权。通过前述分析我们知道,私权类型体系是由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以及混合、过渡性私权组成的流动谱系,具有原生性。分则及单行法中具体私权,通过各自所能满足的需求类型,归属于这一类型谱系,并结合私权关系,塑造具体私权模型,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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