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私权类型体系的释明
(一)类型划分:具有流动性的私权谱系
不同类型的需求,具有不同的类型特征,这些特征的选取不是任意的,其依据是与人之间的关系。庞德将个人利益分为人格利益,即个人身体和精神的存在;身份家庭利益,即个人扩展的生活;物质利益,即个人的经济生活。[14]不考虑体系的灵活性与开放性,庞德概括出了人类基本的利益形态,据此,需求也可以分为具有相对强特征的人格、身份、财产等典型类型,与具有相对弱特征的非典型类型。相应,私权的类型体系则是以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为典型类型的流动性类型谱系。这种流动性类型谱系,为过渡、混合、交叉性权利及新生权利预留了空间,既整合了民事权利、商事权利及知识产权,又保证了体系的开放发展。
源于人格需求形成人格权。人格权类型特征是,使得人与物在法律上得以区别。人格是人的基本需求。人格使人得以成为人。人因人格才是一种具有价值的目的性存在。任何人都具有尊严而不能成为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害他的生存和他的私人领域;相应地,每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人也都必须承担这种尊重他人人格及不侵害他人生存和私人领域的义务。源于身份需求形成身份权。身份权类型特征是,使得人与人在法律上得以区别。身份同属于人的基本需求。身份使得人可以成为不同的人。身份确认和表彰人们之间的差异,身份制度调整结构化的社会关系,忽视身份差异,复杂的社会生活无法有序进行。[15]源于财产需求形成财产权。财产权的类型特征是,人为人、我为我的物质基础。财产也是一种基本需求。所有古典思想家,都认为财产在社会组织和个人价值的理论中具有重要作用。[16]基于财产需求形成的财产权,其本质是我们意志对外部世界的一种扩张支配,使个人力量可以超越自然边界。因而,财产并不是人的异化,并不是作为一种人的异己力量而存在。
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是私权类型体系中的典型类型。构成典型类型的类型特征之间会以不同强度组合,若组合后严重偏离典型类型的整体形象,则会形成财产性人格权、人格性财产权、混合性身份权等非典型类型。然而其界限何在,并无定论。因而各私权类型间并无明确界限,呈现的是谱系式的流动状态。这种流动状态使得过渡、混合类型可以融入理论视野,在类型谱系中占有适当位置。类型谱系根基在于要素的可变性,已有要素的消退、新要素的加人或居于重要地位,一类型都可以过渡到另一类型。它们在类型谱系中接连但仍要加以区分,区分后的顺序安排足以彰显同、异以及过渡现象。[17]
(二)模型塑造:关系形式中的具体私权
构造模型的法律规则,来源于经验事实,来源于外部世界。如何能在经验事实中找到可以塑造私权模型,界定具体私权内涵的进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指向了对私权形式的思考。这里所说的形式,是生活中私权的表现形式,是私权得以被理解的具有合理性的场所。之所以能凭借形式塑造私权模型,是因为类型所彰显的是整体形象,而形式就是由彼此连接的性状描绘的整体,联合起来的私权性状只有在形式中才能更加清晰。透过私权形式,可以发现具体私权的外部特征,这些特征的集合绘制出私权的性状,这些性状彼此连接,形成内在统一的整体。利用这一整体形象塑造出的私权模型,具有内在统一性。各方面性状又通过相互连接,以及在整体中的确定位置而被把握。[18]这些性状通过规范逻辑及语言表述,上升为法律规则,经验上的私权转化为规范上的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