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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私权的类型体系

构筑私权的类型体系


李建华;王琳琳


【摘要】既有私权体系,建构在客体划分基础之上,利用的是抽象演绎方法,较为封闭:私权彼此之间严格区分、非此即彼,不容有混合、过渡状态出现;商事权利、新生私权不能与既有分类融合,只能游弋于体系之外。因此,应转换思维,利用类型方法,采内、外递进方式,构建开放发展的私权体系:首先立足于私权内向维度,参照基本需求类型,确立以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为典型类型,并兼容非典型类型的流动谱系;定位私权类型后,转向外向维度即私权关系,塑造具体私权模型。
【关键词】私权体系;抽象方法;类型;模型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既有的封闭私权体系


  

  私权体系的构建,自古便是一个颇具魅力的话题。以体系化著称的潘德克吞法学派,从其萌芽期便开始对私权体系展开思考,最终确定了德国民法上的权利格局。我国民法继受德国学说,形成了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的权利体系。[1]我国2002年的民法草案也大体采用了此种思路,明确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婚姻家庭权。此种权利体系,遵循的是权利客体的划分标准,对此萨维尼曾有过精彩的论述:自由意志作用的对象分为本人、不自由的自然、他人。对于本人的权利为原权,是生物人所拥有的对自己的权利,不具有私权属性。对于不自由的自然,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而进行支配,只能是限制性支配,受限制的部分被称为“物”,此种权利是在物上的权利。可以形成权利的对他人的支配,不针对他人整体,而只涉及他人的特定行为,该特定行为从他人的行为自由中分离出来,不侵害他人自由,这种权利被称为债。以他人作为对象的权利,还包括通过特定的他人而完善自我、发展自身的权利,即家庭权。[2]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萨氏不承认作为独立权利的人格权,也未给知识产权、商事权利以及一些新生权利留有空间,但他以客体为依据的划分思路却被后人所继承,并对我国权利体系产生深远影响。以客体为依据构建权利体系,着眼于权利与客观世界之间的联系,由于具有外部指向性,直观且易于认识。然而,此种方法存在固有的局限。客体之间是严格区分、非此即彼并自成一体的,依此确立的私权自然彼此排斥、界限分明。因此,无论权利体系设计的多么精细,它都是封闭的,不可能涵括所有的生活态样。因为生活事实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生活并不是僵化的、非此即彼的,可能存在混合、过渡状态,甚至是法律所未能预见的状态。生活关系日趋复杂,可支配对象日渐繁复,新生权利诉求不断增长,个人信息、个人形象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等不断进人法律视野,它们不符合传统权利客体分类,无法纳人既有私权体系之中。商事权利,其客体因各具特性,也只能游弋于民法之外,无法真正实现民事权利与商法权利的统一。


  

  权利体系上的位缺,虽然会造成逻辑形式的不完美,但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它的现实影响是,产生一种新型权利诉求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而无法对其提供应有的保护。虽然侵权责任法使权利救济成为可能,但它没有确权的功能,依靠侵权责任法仅能进行防御;并且这种防御还要受制于利益衡量机制,以及过错、因果关系等侵权责任成立承担机制的限制,因此,即便是防御,也仅具有或然性与任意性。为解决这一难题,有学者将眼光转向了宪法,因为“宪法的特点在于有一套射程远比民法广泛的权利体系。如宪法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与人格尊严就几乎可以把民事权利网罗净尽。”[3]但基本权利具有不同于私权的秉性,其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它把公权置于一端,对其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而私人都是法律的目的,私权不是以限制一方当事人为基点,对义务人道德要求也相对较低,因而不能用限制公权的基本权利来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参照德国宪法私法适用的‘:第三人间接效力”说呢?答案仍是否定的。该说承认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无法直接适用,但同时也认为,宪法中基本权利建立了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概括条款,来实现其对私人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官在具体审判司法案件的时候,应该以宪法基权利的精神来审查、解释及适用民法的条文,民法中的概括条款,如善良风俗等,可以用来实现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关系的影响,从而间接达到以宪法来解决私法问题的效果。”[4]以一般条款为媒介,首先要找出民法上可以适用的一般条款,对此我们可以寻求“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帮助。但这些一般条款仅具有补充规定的功能,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个案利益衡量的办法解决纠纷。一般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预先设计的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让步”。[5]当我们企图以基本权利为依托,以一般条款为媒介,将新型私权纳人民法体系框架时,我们又绕回到侵权责任救济私权所面临的那个难题,“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也没有确认权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与或然性。为此,必须立足于民法,重构一个开放且具有弹性的私权体系,使其不仅能够整合现有的民事权利、商事权利以及知识产权,而且能够不断吸纳新生私权,为确认并保护新生私权提供法理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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