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经验类型、逻辑类型和规范类型。经验类型,即生活中的类型;逻辑类型是思想层面建构的理想类型;当逻辑类型为法评价,并被接受为法秩序时,它便是规范类型。民法上私权的类型,是以逻辑类型为基础,经由法之评价建立成一种“法上结构”的规范类型,规范类型反过来对社会生活中现实私权起直接型构作用,塑造经验类型。
(三)构筑私权类型体系的路径
我们已经找到构建开放私权体系的方法——类型,紧随其次,则应寻求构建私权类型体系的路径。为此,可以审视权利生成机制。权利是这样生成的:主体具有各自独特的需求,需求的实现或追求自由便是利益,而利益经过主体参与的程序性正当评价(正义评价)法律化为权利。[11]“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期待。”[12]人们活动的内因和动力是利益,利益的动因是人的需求。在基本需求基础上,经由价值判断和情感认可,衍生出多样化的个体需求。个体需求具有主观倾向性,文化背景、生活环境、性格品质、兴趣爱好等,都会对个体需求产生影响。如果需求仅停留在主观层面,那么它并不需要权利机制调整。但需求产生于主观,实现于客观,有了内在需求的刺激,主体要充分发挥其主体性,积极参与并促成外部联系。需求具有主观倾向性,决定了其外部化后的利益也具有个人倾向性。法律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个体利益,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利益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就是对利益进行正当性评价从而上升为权利。
从权利生成机制看,权利具有内向性也具有外向性。内向性指的是权利与主体内在需求之间的联系;外向性指的是权利与其发生作用的客观世界之间的联系,既包括他人也包括权利指向对象。与前者相对应的为内向型构建方式,与后者对应的则是外向型构建方式。既有的私权体系,利用抽象演绎方法,体现的是以客体为依据的形式划分,属外向型构建方式,具有封闭性。为了突破这一困境,我们可以转换视角,从内向维度寻求构建私权利类型体系的进路。对此,拉伦茨提出,近些年来,不少作者为了寻求一个完全形式上的权利概念作了很多努力,但这些概念只是根据法律逻辑,而不是根据内在意义(法律伦理和法律目的)来对权利下定义。[13]这种内在意义,实际上就是权利对主体自身需求满足。以需求为依据建立的私权体系是一个类型体系,因为需求体系自身便是类型化的。需求本身并不具有一个个孤立存在、界限清晰的要素,可以采类型方法对其内容进行诠释。不同的需求,具有不同的类型特征。这些类型特征之间可以排列组合,形成典型或非典型类型,组成具有流动性的类型谱系。需求内容极为庞杂,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个体需求,对需求内容进行类型分析,可以避免这一难题。同时,需求类型特征的选择,取决于背后的规范目的,借此规范目的,可以为需求的价值判断提供依据。
从内向维度出发,参照基本需求类型确定私权类型流动谱系后,仍需转向外向维度,以界定具体私权。类型强调整体形象,类型化的私权必须同时兼顾权利的内向性与外向性。主体内在需求引发外部联系,对外行为的动力来源于主体的内在需求,内在需求较外部联系具有导向作用。因此,在构建私权类型体系过程中,内向维度居于先导地位。同时,权利的逻辑是由内在需求导向外部联系的,从外向维度考察具体私权也很重要,其目的是形成私权的整体形象,构造具体私权的模型。综上,构建私权类型体系应采内、外向递进方式,经过内向维度类型划分后,对具体私权进行外向维度模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