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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

【作者简介】
冉克平,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
【注释】参见张新宝:《侄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2~473页。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70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目录。
参见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目录。
参见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张群人身自由权纠纷案,(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判决书。
参见凌凡诉茶陵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5)茶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该类案件被视为行政赔偿案件,笔者认为,这一认识与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有关。传统理论认为,宪法上的人格权是为了使个人的人格利益不受来自国家或其他团体的侵害而设定的基本人权,民法上的人格权是为了防止个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而加以设定的权利,与此相适应,国家机关对人格权的侵害属于公法问题,自然人对人格权的侵害属于私法问题。“但是,这两种区分在公法与私法的古典区别已经消失的今天,很难成立。对来自国家的人一格权侵害,只要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这也属于民法领域的问题。”五十岚清:《人格权法》,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参见宋春雨:《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参见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参见张伯明诉被告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姜吉群、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5)沙民初字第461号判决书。
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期。
实际上,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对于自然人之间的人身自由侵害案件所形成的法律漏洞,完全不需要依据《宪法》创制司法解释来填补,只需要合理的论证,类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即可,可惜最高人民法院更愿意作出司法解释,而较少通过对个案进行裁判的形式解释和发展法律。
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9 ~ 430页。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参见尹田:《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6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5~806页。
同前注,卡尔·拉伦茨书,第170页。
参见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参见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体系意识》,《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参见冉克平:《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法学》2009年第8期。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 ~ 104页。
同前注,王利明书,第398页。
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参见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239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第149页。
参见杨立新:《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同前注,王利明主持书,第133页。
同前注,张新宝书,第201页、第204页。
参见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4页。
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页。
同前注,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142页。
参见郭卫华:《论性自主权的界定及其私法保护》,《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参见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本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314页。
See Quint, Free Speech and Private Law in German Constitutional Theory, 48 University of Maryland Law Review,p.263.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在我国宪法学界,对于“宪法司法化”的争论尤为激烈,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同前注,王泽鉴书,第119页。
参见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参见张红:《20世纪德国人格权法的演进》,《清华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2010年2月)。
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同前注,五十岚清书,第181页。
同前注,王泽鉴书,第119页。
参见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同前注,王泽鉴书,第118页。
同前注,张新宝书,第433 ~ 434页。
同前注,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98页。
同上注,第100页。
See Bennett v. Ohio Dept. of Rehab, and Correction, 60 Ohio St. 3d 107, 573 N.E.2d 633(1991).
See John C.P. Goldberg, Anthony J. Sebok&Benjamin C. Zipmsky, Tort law: Responsibilities and Redress, 2nd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2008, p.628.
参见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同前注,张新宝书,第202页。
同前注,王泽鉴书,第118页。
同前注,王利明书,第403页。
同前注,克雷斯蒂安·冯·巴尔书,第101页。
See Meering v. Grahame-White Aviation Co Ltd(1991) 122 LT44,CA.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页。
同前注,马俊驹书,第270~271页。
参见罗某诉张某、苏某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赔偿案,河南省漯河市(2009)源刑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同前注,郑玉波书,第129页。
参见陈现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http://www. civillaw. com. cn/weizhang/default. asp? id=8111,2011年9月10日访问。
同前注,曾隆兴书,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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