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第三,成员集体所有突出了成员的主体性,注重农民权益的保障。土地权利制度就是分享土地资源和土地财富的制度。[28]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方面,这一点表现得尤其突出。“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成员本身也是所有权主体,这就密切了农民和土地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第四,成员集体所有实现了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的结合。如前所言,成员集体所有类似于总有。另外,成员集体所有还注重土地的利用效率。从历史上来看,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形成“集体所有、集体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在此制度下,“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出工不出力”成为普遍现象,影响了生产效率。[29]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没有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地位,但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就解放了生产力。[30]《物权法》尝试以“成员集体所有”的表述突出农民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这就可以实现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的结合,从而为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三)成员集体所有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


  

  从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物权法》上“成员集体所有”的表述主要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制度基础,以回应我国社会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当前的实践来看,集体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暴力拆迁、不文明拆迁等。许多群体性事件都与征收补偿中农民利益保护不足有关。从表面上看,这主要是因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不具有平等地位,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上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1]但从实际看,是因为农民不能参与征收过程,也不能充分分享土地被征收所产生的利益。如前所述,自农业合作化运动以来,我国就形成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但是,也出现了集体所有权主体抽象和农民权利弱化的现象。土地征收中,农民不能成为被征收人,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而通过成员权制度的设计,就可以将农民作为被征收人来对待,有助于充分保障其权益。具体来说,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农民能够直接参与征收的过程,享有知情权等权利。在拟定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方案时,政府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包括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农民享有成员权,其也享有所有权,则有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二是农民能够参与征收补偿的谈判协商。因为农民享有成员权,因此,其可以作为被征收人直接参与征收补偿的谈判。三是农民享有获得充分补偿的权利。农民基于其成员权,享有请求分配补偿款的权利,有效避免补偿款被侵占、挪用等问题。四是获得救济的权利。在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农民享有成员权,其就可以直接以被征收人的身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在实践中,与集体土地相关的事项,往往由村委会或部分村干部擅自决定,从而侵害了农民的权益。长期以来,我国强调集体财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对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又缺乏必要的管理,最终损害了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的利益。《物权法》第59条第2款强调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成员集体决定。这就通过成员权制度的设计,使农民享有集体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从而避免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遭受侵害。


  

  三、集体所有背景下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一)成员权的性质与特点


  

  在传统民法上,成员权都是用来解释法人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股东所享有的权利问题。[32]例如,德国学者普遍认为,成员权既是私法上的权利,又体现了法人和成员的关系。[33]但是,在《物权法》生效之后,该法第59条1条的规定对既有民法理论提出了重大挑战。这就是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有必要考虑并认可与法人不存在必然联系的成员权。物权法上的成员权作为一项权利引入民事权利体系之中,必将进一步充实和丰富我国民事权利体系。


  

  就农民所享有的成员权而言,其应当与农民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相分离,尤其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认的村民自治的权利相区别。首先应当指出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也可能是村民,但不能完全把二者等同。一般而言,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的本村农民,村民所享有的村民自治的权利是非常宽泛的,它是一种自治管理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各种权利。而成员权所涉内容仅限于财产层面,在实践中,农民作为村民可以基于村民资格享有村民自治的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规定了村民享有的自治权利,包括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予以管理的权利。而当农民行使《物权法》上的权利时,其又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就《物权法》所确认的成员权而言,其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权利,与财产利益密切结合在一起。如果成员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