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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

  

  对上述规定若细细品读认真思索,其实在中国刑法的条文中已经较为完整地包蕴着破解因果关系难题之最有效工具,即应追循一种从对客观事实联系的考察再到主观罪过认定的分析思路。由于中国刑法对罪过的界定及种类划分,其精细的法定标准为“对危害结果之心理态度”,若对危害结果无认识则无罪过(相应的危害行为也就无罪),有不同的认识则罪过亦有不同(相应的危害行为获得不同罪名),故同样是讨论对客观上所发生的“人为危害结果”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却可以非常巧妙地通过对主观方面罪过的精确界定予以最终解决,或至少使问题焦点非常明晰。于此,便将生活中多种因素绞缠一团的复杂现象联系,从法律上分解为可以操作的主客观两大层面。特别是从刑法16条的规定中,可以非常明显地体察到这一思路(甚至可以从中较为完整地解读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体系[15])。


  

  须说明的是:本文所倡导的“条件式因果关系”之分析范式,仅仅是在中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及刑法解释学之四要件体系的语境下方才有效,并不能以此解说德国刑法典中所规制的犯罪。由于“条件说”只能在逻辑上说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必要条件关系,并不可能真正解决对危害结果的“责任”归属问题(须转至主观面再行解决);而这一点,恰恰才是德国刑法理论之所以推出“客观归责理论”的要旨所在,必须在客观面彻底解决行为对结果是否担责的问题(对无责任能力人只能在此层面精确界定其行为意义,以判定其是否应接受刑法所规定的保安处分)。


  

  四、对具体疑案的分析


  

  中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为刑法解释学破解因果关系之难题,提供了最为简捷、最能依法断案的分析思路和解说范式。下面试运用中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四要件体系所预设之析罪路径,对司法实践中在因果关系问题上争议颇大的一起疑案进行分析。


  

  警察王某一晚在食店聚餐喝酒处于半醉状态,与邻桌一名也大量饮酒的食客搬运工李某因无意间之动作碰撞发生争吵,双方对骂不休。王某在醉酒状态下大怒吼道:“你娃娃闭上臭嘴”,同时冲上前双手掐住仍坐在椅子上的李某的脖子,约3-5秒后松手回到座位。李某此时脑袋耷拉靠着椅背滑坐在地,昏迷不醒,经众人急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在病理上的死因系脑血管破裂,而破裂之直接原因在于长期的血管畸形致硬化变脆,在大量饮酒、情绪激动、掐脖刺激三方面外力的共同作用下(缺一不可)而瞬间发生;掐脖并未造成明显伤情(即力度不大,属于配合辱骂语言的象征性动作)。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三种定性意见,即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


  

  分析此类案件按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预设之分析路径,须将一个完整案件的事实状态切分为“四大块”分别考察。本案就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而言并无分析价值,问题焦点首先集中在客观方面--须确定王某掐脖的行为同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之因果关系。根据传统的哲学式因果关系之讨论方式,对该案基本上没有达成共识之可能:王某的掐脖行为究竟是李某死亡的条件还是原因,是次要原因还是主要原因,是间接原因还是直接原因,是偶然原因还是必然原因,均有其理由,每一种结论都不过是一种“视角差”而已。而换用国外盛行而本文倡导的“条件式因果关系说”,则非常简单并无争议且在诉讼中几乎无须举证(不证自明的显事实)即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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