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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造基层人大选举过程为路径的信访制度完善策略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再好的候选人也不可能为广大的选民所知。在众多候选人之间究竟选择谁,也只有通过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广泛交流才能够找到答案。我国对候选人的介绍仅仅局限在候选人以往工作经历,根本不提及候选人的公共政策理念,治理策略选择等与选举实质相关的内容。候选人之间的差异性无法得以体现,而这种差异性往往却是选民出选择的最基本依据。


  

  如果我们放弃“酝酿、讨论”这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改为针对拟参选者“预提案”[14]进行投票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那么,无疑会极大的刺激参选人和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公民参与选举的质量,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真正具有参选意图的候选人当选,完成其政治治理意愿。同时也只有这些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才会真正认真行使人大代表职权,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机关、救济公民权利的职能,将信访问题合法有序地解决。


  

  四、结语


  

  通过对基层人大选举过程的改造和完善来解决信访制度的困局也许是一个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个人在选举中的行为与本地的政治传统以及由此衍生的参与政治的行为习惯息息相关,这种改变需要时间。而且由于固有的选举观念,各方面很可能会对独立候选人抱有偏见,有的地方甚至不惜以限制独立候选人人身自由等方式阻挠其参选。{5}但从长远来看,对基层人大选举过程的的改造和完善,不仅能够解决目前上访的困局,而且也是对公民参政意识的一种培育、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极大促进。


【作者简介】
梁晨,单位为甘肃政法学院。
【注释】在我国各个朝代存在有类似信访的制度。如尧舜时期的“进善之旌”、“敢谏之鼓”,周朝时期的“肺石”,秦汉时期的“公车府”、“邀车驾”,南朝时期的“谤木函”与“肺石函”,隋唐时期的“谒者台”、“匦使院”,宋代的“鼓司”以及从晋代开始一直沿用至清的“登闻鼓”制度。
详细内容请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58-—71页。
例如在我国各地推行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法院系统的“大接访制度”等,使得大多数信访者反应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中国1949年后形成的是一种独特的官僚体系运转制度:一方面,科层组织取代或废弃了各种传统组织,将政府集权与行政集权集于一身;另一方面,科层组织的各种理性化的规范程序又未能充分发育起来。由于政策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的治理目标过于庞大,却又缺乏高效的、规范的治理技术,所以,政府总有应付不完的紧迫问题;许多萌芽中的问题,只要得不到政府的解决,它们就不会自然地被解决,而只会进一步发育,直到成为已经难以解决的问题,才会被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中。详细内容请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58—71页。
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又针对案件涉及的纠纷进行上访,以此来施加压力,要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完全按照其意愿进行判决。
“强化论”主张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探索“大信访”格局,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从而建立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其核心观点是扩大信访机构的权力,使之具有调查权、督办权甚至弹劾权、建议罢免权。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在司法难以真正独立的情况下,需要信访这样一套没有门槛的反馈系统来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和民众的需要,并通过赋予信访机构实实在在的权力,树立信访机构的权威来解决社会问题。持此观点学者代表有:姜明安、吴鹏飞。“弱化论”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主张从国家宪政的高度来认识信访制度改革。首先,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访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还原其民意表达的本来定位,不再承担司法和行政的救济功能,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这种意见以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为代表。第二种主张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废除论”认为,应该站在政治现代化的大局高度,来看待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当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时,却忽视了如果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眼,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其实是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出现了行政权簪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既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也体现在具体的实践里。这些都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信访制度应该废除。此种意见的学者以蔡定剑、张耀杰等人为代表。“折中论”是对“强化论”和“弱化论”的折中,即对信访制度,不强化不弱化,以规范为主。它不主张对信访制度做出制度性的大手术,同时强调保护信访人的权利和政府责任。在修订《信访条例》时,国务院最终选择了改革震动较小的折中方案。
具体内容参见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37—48页。
对于公民而言,存在着经济、时间成本高的问题;对于政府而言存在公共资源浪费和威信下降的危险。
此处所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同。
对于公民而言,由于人大的监督权法定所以试图通过信访实现不当利益的可能性变小,对于国家职能机关而言由于人大的监督职权的法定使得权力以法定的形式、在范围之内对其发生作用,而排除了职能机关上下级之间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缓解了职能机关面对信访时的压力。
如果候选人之间的政见差异不大那么对于选民来说其投票的意义也就不大,但这时的不投票是建立在对候选人的充分了解之上的。
选举的实质应当是选民对不同公共政策进行选择的过程。
具体事例请参看易颖:《一个市人大代表的产生》,《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
“预提案”是指参加竞选人大代表的公民,以类似人大代表提交提案的方式,将其欲在当选后要提交的提案在选举前通过选举委员会向选区选民公布。由选民以提案为参照进行预投票确定候选人。采取预提案目的是作为现有的候选人产生和候选人宣传、介绍的替代方式。采取此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当下候选人介绍方式不能涉及候选人的公共政策观点,我国传统文化对西方国家候选人介绍宣传方式的排斥以及个人经济能力无法承担宣传成本。甚至候选人的竞选宣传活动还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使得正常竞选活动受到不正当的干预不能够正常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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