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的事项远不止这些,甚至有些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应急性。即使将这些法定的事项列举出来,仍难免存在挂一漏万的缺陷。尽管如此,这些对村委会“协助”事项的探讨,仍不失是一个积极有益的尝试,至少可以为进一步的查缺补漏提供有益的经验。
四、“协助”的程序
“协助”自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的行为,有着自己特有的程序。以下对“协助”程序的探讨,体现了程序正义与依法“协助”的法治理念。
第一步,乡镇政府提出“协助”请求,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是履行行政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让公平与正义以能够看得见、感觉得到的方式”的法治精神的体现。乡镇政府有义务将村委会“协助”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告知村民委员会,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安排工作或下命令。让村委会对“协助”心里有数,也便于进一步与村民进行沟通。第二步,乡镇政府提出“协助”的内容与要求。因为村委会“协助”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只有乡镇政府清楚应该如何做,所以必须讲明白“协助”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一些工作方式、时间等的限制,明确协助的内容。乡镇政府对“协助”耐心具体的说明可以避免村委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也便于村委会按图索骥,少走弯路。第三步,乡镇政府为“协助”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资助。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性组织,面对“协助”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迫于乡镇政府的压力,往往不顾自己的实际履行能力而“协助”;另一方面,村民未必乐意配合,甚至有人公然抵赖,村委会也是一筹莫展。这种尴尬的局面既可能导致村委会自身“人格分裂”,没法正常运转,使村民自治陷入紊乱,也使得乡镇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所以,乡镇政府为了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往往为“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如配备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等。第四步,给村委会说明自己想法的机会。村委会也应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必须扭转传统官僚式思维:以为村委会提出问题或条件,是与政府讨价还价进行交易。村委会有自己的想法就应该有机会表达出来,要么提出建议与意见,要么提出履行“协助”的实际困难,甚至可以对“协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第五步,“协助”中的沟通与说服。与村民沟通、说服与协作,而不是命令、强制服从,既是协商式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化解矛盾,争取多赢的和谐理念的体现。村委会的“协助”优势在于村委会特有的地缘、人缘优势,也就是在“熟人社会”里,更便于沟通与协作。村委会的这些“优势”正好可以弥补乡镇政府在农村“人生地不熟”、与村民有沟通距离的劣势。第六步,“协助”过程中遇到阻力的有效排解。村委会的“协助”未必都是顺利的,也会面对村民不理解、不合作的局面,也可能随时面临资金困难。乡镇政府要了解村委会自身的承受责任的能力,不可推卸责任,将本应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职责分摊到村委会肩上。为了“协助”的顺利、及时完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并建立一种随时请求援助的法律机制,及时排解阻力,化解矛盾或险情。第七步,“协助”的善后处理。村委会的“协助”行为本身具有法律效果。对于“协助”的效果评价,应有一个独立的奖惩机制。事实上,奖惩机制已是乡镇政府管理、积极引导乡村治理的一个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