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助”的互动性与目标一致性
所谓“协助”的互动性,主要指乡镇政府、村委会齐心协力、相互支持与帮助。一方面,考虑到村委会在“协助”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乡镇政府一般应派人员到乡村,可以从程序上弥补不足。如可以出示相关证件与文件,并说明理由,也便于村委会人员与村民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另一方面,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独立的“协助”经费,既使有一些款项,那也是为了村民自治,而不是应付其他开支,因而就会出现一个资金缺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乡镇政府往往会拨付相应的资金,而不是要求村委会自行解决。这也是“协助”互动性的体现。[3]
“协助”的目标一致性是指“协助”双方共同致力于村民权益的维护和构建和谐有序的乡土文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不仅不违背村民利益,而且节约了乡镇政府的治理成本,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在这个意义上,村委会的“协助”工作与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职责殊途同归,共同服务于村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法治进程。
三、“协助”的具体内容
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而不能随意僭越。“协助”的具体事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协助做好法制教育、政策传达、倡导良好社会风尚。乡村自治并非是一种排斥法治,尤其是置身于经济发展、文明进步之外的自治。乡村自治是为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而不是让乡村维持着原始的状态,止步不前。在经济发展、法治的进程中乡村已经落在后边。对于乡村的这种局面,国家有义务予以经济支持与法治的引导,让文明的种子在乡村生根发芽。结合乡村实际的法治必然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的制度,也必然会受到村民的拥护。第二,协助征收有关税费。纳税是每位纳税人光荣的义务,不管是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对于所收款项及用途、去处都应及时公之于众。“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村委会自身不是收费主体,而是协助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完成收费项目。第三,宣传、动员村民依法服兵役。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广大的农村是我国兵源的集结地,而协助乡镇政府或武装部门完成征兵宣传,做好军属的思想工作等,都是稳定士兵情绪,稳定军心的必要工作。因而村委会的工作可以说是利国利民。第四,协助做好村庄的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其负面因素也渐渐凸显,那就是公共卫生危机,生态环保受到破坏等,仅仅靠村民自治已解决不了类似问题。在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保危机也应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可以说是责无旁贷。第五,协助完成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乡镇政府作为基层的行政部门有责任负责落实本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义务履行,尤其是在农村,居住人口分散,在执行计划生育工作时,如果没有村委会的协助,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随着村民生育观念的转变和法制意识的增强,这一难题越来越转化为村民自觉的行动,村委会也为此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说是功不可没。第六,协助做好社会优抚救济、社会保障工作。农村法治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村民遇到自然灾害、或生活困难时,政府有责任予以救助、救济。另外,就是要在乡村开展社会医疗等保障工作。这些工作既是基层政府的责任,也是其为民服务的体现,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的同时,也必然会获得村民的认同与支持,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第七,协助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村民合理使用土地。土地不仅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资料,也是村民权益的附着物。农村的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持是一项艰巨而繁琐的系统工程,而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村民自治,而应由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共同监管土地的使用,也要尊重村民个人的意见。[4]第八,协助完成经济项目与指标。乡村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每位村民所期盼的,也是乡镇政府的职责所在。乡镇政府利用自己的集团化、技术优势应不断为农产品打开出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以及良好信誉,为村民联系客商,签订农产品订购协议。村委会当然不应袖手旁观,置身事外,而是广泛动员、做好中间人,积极协助完成。第九,协助督促完成农村青少年义务教育。农村与城市相比除了经济上的巨大差距之外,另一个有着较大差距的就是青少年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尽管国家政策逐步对农村倾斜,使得乡村经济快速发展,村民收入也有所增长,但乡村教育文化水平,尤其是农村青少年义务教育的投入与普及仍差强人意。这个问题还需要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共同协作,下大力气推动。第十,协助完成其他公益性、行政性工作。协助完成乡镇政府其他具有公益性的工作如兴修水利、筹办文体活动等。另外,还有其他行政性工作如协助全国性的户口普查,重要信息调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