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助”与协助行政
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与协助行政极易混淆,二者的目的都是协助行政主体完成行政职责。协助行政指公民为了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主动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职责或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容忍行政主体对其某些权利加以限制的行为。协助行政行为以公民事前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在协助行政中协助方往往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事先约定的义务,而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却因为村委会有责任通过协助维护公权力的运转和保护村民合法的权益,也就是有协助的法定义务。
(三)“协助”与行政委托
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要求是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被协助方”的名义从事“协助”,行为效果一般也直接归属于“被协助方”(乡镇政府)。行政委托是指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职权的一部分或某一具体行政事项委托另一行政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行使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3}二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委托要求“被委托方”的同意,即二者的合意,而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是出于法律规定,虽然也有征求意见的要求,却一般并不要求以村委会的同意为前提。
(四)“协助”与行政授权
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尽管有法律的“授权”,却不完全同于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将属于自己的行政职权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后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力,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4}村委会没有因为“协助”获得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有必要在“协助”中规定:通过授权,村委会可以获得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为切合实际。这种情形下,村委会的“协助”就成为行政授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五)“协助”与行政合同
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是由于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特殊关系,与行政合同双方的关系有所不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明确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5}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其一,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主要为了解决行政职权发生交叉或冲突时行政主体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而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则发生在乡镇政府客观上无法继续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会有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其二,法律属性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强调各方行政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合意,是一种契约。而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是一项法定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征。其三,法律后果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为以后行政管理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了预设,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而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却是一种“辅助”行为,责任一般由被协助方(乡镇政府)负责,具有临时性和具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