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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中“协助”的法律界定

  

  综上,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法治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逐步提升,是“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在农村治理中的体现。对于“协助”的深入探讨,既可以从理论上廓清模糊、不便于操作的概念,扭转学界对“协助”熟视无睹的现象,也为农村依法治理的方式做了一次难得的“实验”。{8}


【作者简介】
石鹏飞,单位为山东财经大学。
【注释】宪法》第11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2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第37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公务员法》(2006年)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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